疫情停工有工資嗎?
一、疫情停工有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疫情期間工資支付條例是怎么規定的?
1、受疫情影響,從而導致企業經營困難的。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之后,可以調整職工的薪酬。2、受疫情影響,企業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等等。
根據我國當前的一個規定,尚未針對疫情期間工資支付作出條例方面的規定,即不存在疫情期間工資支付條例。不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出臺了《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其中有涉及到疫情期間工資支付的規定。可以通過下述內容進行了解。疫情期間工資支付條例是怎么規定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節選)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由此可見,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關于疫情期間工資支付的內容: 1、受疫情影響,從而導致企業經營困難的。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之后,可以調整職工的薪酬; 2、受疫情影響,企業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3、雖然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但要是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4、如果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不過具體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在疫情期間,員工應當及時根據當地政府的規定做好居家隔離,用人單位不得私自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放職工的工資,拒不發放的員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管理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要注意的是,疫情期間支付工資主要依據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并非網上說的疫情期間工資支付條例。搞清楚了工資支付依據,之后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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