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員工延遲復工的,按照以下標準發放工資:
1、企業停工停車在一個月以內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正常發放工資。
2、企業停工超過一個月的,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方式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員工工資,且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職工為提供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具體的發放標準根據各省市的規定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
一、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由于受到新型肺炎疫情的影響,今年的春節假期相較于往年延長了3天,但是即便是延長了3天,疫情還是沒有得到很好的控制,而是進入了一個爆發的高峰期,對此為了人民的健康和疫情的治療,不少省市都宣布了延長復工的通知,對此許多工作人員時又歡喜又憂愁,對于這段時間內工資應該如何核算和發放也成為了大家最關心的一個問題。
1月24日(除夕)為調休放假。1月19日上班調休。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如安排職工工作,企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1月25日—27日(正月初一至初三)為法定休假日。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如安排職工工作的,企業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勞動報酬。
1月28日—30日(正月初四至初六)為調休放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如安排職工工作,企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1月31日—2月2日(正月初七至初九)為國家延長春節假期。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3號)第一條之規定,對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企業應當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2月3日—9日(正月初十至十六)為山東省延遲復工期間。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3號)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1.延遲復工企業的職工,企業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2.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職工提供勞動的,企業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期間為休息日的,如企業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2月10日之后(正月十七之后)為措施解除復工后。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3號)第三條第(二)、(三)項之規定:
1.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返工時間較長的,該期間的工資發放由企業和職工協商處理。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基本生活費。
溫馨提示無論各省市以及各公司對于上班的時間要求是怎樣的,外出進行辦公的各位工作人員一定要注意自身的疫情防護,在疫情危機完全解除之前一定要戴好口罩,做好各項防護措施,進出公共場合以后更是要洗手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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