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法律責任
企業的法律責任企業的法律責任包括:
1、 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質而言,法律關系可以分為法律上的功利關系和法律上的道義關系,與此相適應,法律責任方式也可以分為補償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主要特點具體如下:
1、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
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后果;
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后果的邏輯關系;
4、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免責的條件和方式可以分為:
1、時效免責;
2、不訴免責;
3、自首、立功免責;
4、有效補救免責;
5、協議免責或意定免責;
6、自助免責;
7、人道主義免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八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國家對靜態管理規定
國家對靜默管理在違反疫情防控靜態管理規定、隱瞞行程、開玩笑無底線、造謠傳謠、銷售者哄抬物價、企業擅自提前復工、未報備重點人員方面作出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關于嚴重違反疫情防控靜態管理規定、隱瞞行程的法律責任
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源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關于開玩笑無底線、造謠傳謠的法律責任
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三、銷售者哄抬物價的法律責任
銷售者哄抬物價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
四、關于企業擅自提前復工、未報備重點人員的法律責任
企業違反當地復工規定,擅自提前復工、未主動及時報備重點人員,影響疫情防控的,企業及其負責人可能將面臨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對于引發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疫情防控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企業在做好復工復產的同時應切實履行起防控疫情的主體責任,不得擅自提前復工、主動報備重點人員信息,積極配合屬地做好防控工作。
疫情形勢依然嚴峻,希望廣大人民群眾嚴格遵守疫情防控靜態管理規定,助力盡快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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