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休假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休假政策仍然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的法律規定,不受影響。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取消勞動者休假的權利。職工依法享有休假的權利,例如產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等等,勞動者在工作和提供勞動后,有權利進行休息,休假,這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即使是在疫情期間,其休息休假的權力,也依法應當予以保障。因為防控疫情放假假期按照休息日處理,我國“法定”節假日共計11天,其中:春節法定節假日為3天,國務院辦公廳基于國內疫情考量而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此延長的3天不屬于法定節假日。各地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自行延長的假期,屬于休息日,不屬于法定節假日。延遲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用年假折抵,意味著后期職工可能就不能休年假了。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新冠幾天假
疫情期間的假期計算方法是初一到初三屬于法定節假日,國務院延長的放假的時間屬于休息日,國務院規定的是2月3號以后就可以正常上班,但大多數的省份又將假期延長到了2月9號,所以按照當地政府部門的規定,初三到2月9號之前都算休息日。
一、根據規定疫情假期怎么算? 因為防控疫情放假假期按照休息日處理,我國“法定”節假日共計11天,其中:春節法定節假日為3天,國務院辦公廳基于國內疫情考量而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此延長的3天不屬于法定節假日。各地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自行延長的假期,屬于休息日,不屬于法定節假日。 延遲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用年假折抵,意味著后期職工可能就不能休年假了。 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二、疫情期間工資應該怎么計算? 各省市人社局都有出臺相關的政策,具體每個省市有所區別,以重慶為例: 1、沒有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因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造成企業停工停產,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執行。 2、生活費標準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 市人力社保局在轉發通知時同時明確,生活費標準按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執行。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要結合當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三、疫情期間加班工資應該怎么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目前關于疫情期間的工資發放問題絕大多數的省份都及時的進行了公告,可是疫情期間的假期計算問題每個省份都有每個省份的政策。因為有些企業已經正式復工,只不過職工辦公的方法是直接在家辦公,有些地方,企業復工的時間可能就要等到4月份了。
延長春節假期的通知是怎樣的?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各大專院校、人民團體,自治區大中型企業、中央駐疆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要求,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現將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大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推遲開學,具體時間由教育部門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作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國家對疫情期間休假的規定
疫情期間休假政策仍然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的法律規定,不受影響。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取消勞動者休假的權利。職工依法享有休假的權利,例如產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等等,勞動者在工作和提供勞動后,有權利進行休息,休假,這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即使是在疫情期間,其休息休假的權力,也依法應當予以保障。因為防控疫情放假假期按照休息日處理,我國“法定”節假日共計11天,其中:春節法定節假日為3天,國務院辦公廳基于國內疫情考量而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此延長的3天不屬于法定節假日。各地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自行延長的假期,屬于休息日,不屬于法定節假日。延遲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用年假折抵,意味著后期職工可能就不能休年假了。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疫情期間工資應該怎么計算?
1、沒有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因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造成企業停工停產,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執行。
2、生活費標準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市人力社保局在轉發通知時同時明確,生活費標準按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執行。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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