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法律依據:《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六十條 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準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因此,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執行加班工資的規定,即無論是否在法定節假日加班,都沒有加班工資。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及各政府部門的相關文件來看,實際上也允許企業經營困難的情況下,跟職工協商處理工資發放問題。這種特殊情況下,作為職工來說也不可能完全不理解用人單位的困難,但事關員工合法利益,公司不能直接單方面做決定。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沒有加班費。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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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時工作制有加班費。加班索要加班費包括不定時工作制,索要加班費是員工的合法利益與權力,根據勞動法規定,加班有加班費是正當權益行使的表現。用人單位對部分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也仍然要遵守勞動法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如果超過了規定的工作時間,盡管有批準文件,仍然應當支付加班費。從法律的效力來講,勞動法作為法律,其效力也高于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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