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感染新冠算工傷嗎?
【導讀】上班感染新冠算工傷嗎?最近全國防疫政策變化,除個別地方需要核酸檢測、掃碼、流調,其他都放開了。防疫主要靠自己,看著身邊的人陸續感染,那么因工作原因被感染新冠的,能否認定工傷呢?
結論: 1、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或因新冠死亡的,可以認定工傷;(全國各地區適用) 2、非醫護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確系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主張認定為工傷的,在個別省市(浙江、湖南),可以認定工傷。 3、非醫護勞動者去做抗疫志愿者而感染新冠的,在個別省市(廣東、湖南),有可能可以視同工傷。 4、非醫護勞動者被派往疫區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在個別省市(廣東、河南),可以視同工傷,但現在沒有涉新冠疫情的疫區了。
依據: 一、醫護人員感染新冠,算工傷 人社部2020年1月發布的《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非醫護人員(浙江、湖南)感染新冠,算工傷 A《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2020年) 5、勞動者在疫情防控期間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冠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B《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問題》(2020年) 11:疫情期間,如何處理因工傷認定產生的爭議? 非醫護及相關工作的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確系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主張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師提醒:政策雖好,但實操過程中應注意,由于現在感染的太多了,勞動者很難舉證到底是不是因工作原因感染的新冠。 三、非醫護勞動者去做抗疫志愿者而感染新冠的,在個別省市(廣東),有可能可以視同工傷。 廣東省2021年4月1日正式實施的《關于單位從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試行)》(下稱“試行辦法”) 因參與疫情防控工作感染新冠肺炎的志愿者,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均可認定為工傷,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四、非醫護勞動者被派往疫區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在個別省市(廣東、河南),可以視同工傷 A《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年)第10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2012年) B《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視同工傷”。 律師提醒:政策雖好,但實操過程中應注意,已經沒有疫情的情形了,高風險地區都很少了或清零了!所以,在以上2個省市利用這個派往疫區工作主張視同工傷已經沒有可能了。律師觀點:
法律規定非醫護人員即便因工感染新冠,在大部分省市是不能認定工傷的,但因為隔離期間工資照發,而且用人單位還不能利用《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也要順延至隔離期滿,這勝似工傷的待遇啊!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不也不過就是這些待遇嘛! 依據如下: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電(2020)3號): 一、企業不得隨意解除職工勞動合同 凡是在隔離治療期間或觀察期間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二、切實保障職工工資報酬權益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涉疫情勞動關系政策指引》(2021年6月21日) 2、勞動者被依法隔離時,工資如何計發?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本市人社領域全力支持抗擊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滬人社規(2022]10號) (十二)鼓勵協商處理工資待遇問題。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勞動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對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導致企業停工停業或勞動者不能返崗的,勞動關系雙方應強化同舟共濟、共克時艱的理念,區分不同具體情況,盡可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工資待遇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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