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疫情期間休假政策仍然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的法律規定,不受影響。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取消勞動者休假的權利。職工依法享有休假的權利,例如產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等等,勞動者在工作和提供勞動后,有權利進行休息,休假,這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即使是在疫情期間,其休息休假的權力,也依法應當予以保障。因為防控疫情放假假期按照休息日處理,我國“法定”節假日共計11天,其中:春節法定節假日為3天,國務院辦公廳基于國內疫情考量而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此延長的3天不屬于法定節假日。各地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自行延長的假期,屬于休息日,不屬于法定節假日。延遲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用年假折抵,意味著后期職工可能就不能休年假了。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春節假期不會延長,此次延長假期是受疫情影響而做出的暫行假期延長,不會對后續的假期安排造成影響。我國法律規定春節假期為7天,而放假時間一般是從每年的農歷臘月三十,也就是除夕當天放假,假期持續到正月初六。
春節假期不會延長
春節假期不會延長,根據我國國務院辦公廳1月27日發布的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雖然春節假期從原定的1月31日正常上班延長至2月3日,但是此次延長假期是受疫情影響而做出的暫行假期延長,不會對后續的假期安排造成影響。
春節假期是我國法定節假日,我國法律規定春節假期為7天,而放假時間一般是從每年的農歷臘月三十,也就是除夕當天放假,假期持續到正月初六,正月初七正式上班,而2020年的春節假期是從1月24日~1月30日。
春節假期對于我國人民來說,是一年中最重要的一個假期。因為在這個假期無論身處多遠的人都會回家團聚,并且在這個假期全國各地都會舉行很多慶祝活動,以迎接新年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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