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企業應當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并不得依據法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員工有過錯的情況下,企業可能根據規定辭退員工,比如,員工因違反防控構成犯罪的,企業有權辭退員工,并不支付經濟補償新冠隔離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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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
2、政府采取緊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崗勞動者工資應參照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規定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從第二個月起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該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生活費含個人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企業停工停產的起止日期計算,從停工停產當日起至復工復產前一日止連續計算。其中,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30天(包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各類假)。企業發薪日期在此期間的,不影響按停工停產相關支付標準分段計算工資。對企業停工停產后復工,復工后再次停工停產的,每中斷一次需要重新計算,不得將兩次停工停產的時間累計計算。
總結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采取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分析】:新冠居家隔離不應扣工資。如果居家隔離時,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居家工作,則職工在此期間應享受與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資收入,需正常發放。根據法律規定,為嚴防新冠肺炎傳播,用人單位可以在統計掌握職工出行情況、健康狀況等信息的基礎上,安排符合情況的職工進行居家自我隔離,并就居家自我隔離的期限、工資或生活費進行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根據相關政策及法律法規依據,隔離期間正常支付工資待遇。結束隔離仍請病假的,按照單位病假管理制度執行,并支付病假工資。癥狀較輕,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單位可安排員工居家辦公,并按正常出勤支付報酬。 注:在協商一致,即員工同意或不反對的情況下,適當降低員工居家期間的工資待遇,調整后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法律也并不禁止。
法律并沒有規定企業可以強制員工休病假。由于病假期間支付的工資標準不同于平常,如果強行要求員工離崗休假,可能會侵犯勞動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面對特殊時期,企業應當在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下靈活安排休假制度。
如果員工感染新冠,企業要正常支付工資。如果是固定工資,那就要支付全額工資。如果固定月薪加績效,在沒有績效情況下,那就要支付全額月薪。如果可以居家辦公,那就要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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