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居家隔離可以終止試用期嗎
《通知》指出,隔離期間企業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若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1、員工居家隔離期間企業可以不支付工資嗎?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在一個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如果員工提供了勞動,企業應當支付工資,如果員工沒有提供勞動企業應當按當地規定發放生活費。
如果企業安排員工在家提供勞動,員工拒絕工作,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且用人單位還可以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疫情期間企業能否裁員?哪些員工不能裁?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采取相應措施后仍需裁員的,要依法制定裁員方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妥善處理職工勞動關系。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職工,不得成為企業裁員的對象。
3、員工隔離期間合同到期,能不能終止合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的職工??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法律依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也可以協商約定中止勞動合同履行,等企業復工后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試用期遇到疫情工資怎么發
是有工資的。疫情期間試用期有工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企業經營正常的情況下,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企業停工停產的,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正常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疫情期間試用期有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正常發放。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疫情期間工資減半合法嗎?
疫情期間工資減半的行為是否合法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此外,企業還可以停工停產,安排員工待崗,并與員工協商一致簽署待崗協議。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應該按照不低于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進行支付。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資薪不足或者不予發放的情況應及時和公司協商,必要時可通過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試用期上班滿二天被隔離了
聽從安排,繼續隔離。
按照相關規定,職工在隔離期間,公司應該照常支付工資報酬。2022年次密接者最新隔離規定是7天集中隔離+7天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期限從其與密切接觸者最后一次接觸之日算起,隔離時間總長為14天。
在疫情防控期間,因為員工被采取隔離治療措施、被采取醫學觀察措施、被采取限制出行措施,被采取隔離管制措施以下簡稱四類人員及企業被限制復工或企業決定延期復工的,也會出現因客觀因素導致員工無法執行工作及雙方試用期目的暫無法實現的法律后果。故為了實現試用期制度設立的目的,保障試用期制度的作用價值,平衡兼顧勞資雙方的權益,在上述時期內,試用期也應中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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