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法定假期初一至初三加班按三倍日工資支付;除夕、初四至初六加班則補休或按二倍日工資支付。
春節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不得少于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能用調休或者補休來替代。
“加班工資計發基數”,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資后的工資,但是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按15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適用加班費相關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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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是法定假日,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是春節法定假期,這三天是春節法定假期,也是帶薪假期。這三天加班工資按不低于應得報酬的300%計算。初三、初四、初五和初六這四天是調休放假,這四天加班工資按不低于應得報酬200%的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春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法定假日其他休息天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收入的70%確定。此外,由于今年除夕并非法定節假日,當天加班不享受加班費。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這三天延長假期的待遇還需依據假期性質確定。張根旺稱:“盡管本次延長假期通知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但延長的三天春節假期不屬于法定節假日。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全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本次春節假期中僅有三天(初一、初二、初三)屬于法定節假日。
另外,國務院發布的通知中也明確提到,要安排不能休假的職工“補休”,這也側面印證了三天假期并不屬于法定節假日。張根旺解釋道,若為法定節假日,則企業必須向職工支付300%的加班工資而不是補休。
假期
是指國家法定的假日,也指單位規定的休假日。除雙休日外,我國國定假期為元旦、春節、清明、勞動節、端午、中秋、國慶。
公布的《國民旅游休閑綱要(2013——2020年)》中提出,“到2020年基本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
要達到這一目標,廣大私企、民營企業勞動者權益無疑是重點攻堅對象。專家指出,帶薪休假在我國從制度層面已經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全面落實,這需要用工單位、勞動監察部門、工會和員工等多方面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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