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加班陌生嗎?我想,大家都不陌生吧,那么如果拒絕了單位安排的加班被辭退了,一定能獲得賠償嗎?答案是不一定,要看怎么講。
我先甩出答案,這樣更便于大家理解:
一是,如果是符合規定的范圍內,被開除后,你可以要求賠償。
二是,如果你拒絕加班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被辭退后不能要求賠償。
先說說可以要求賠償的情況:
如果符合勞動法規定,你就可以請求單位按照普通經濟補償的二倍來支付。按照你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要求經濟補償。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和你協商基礎上的,而且強調說,不能強迫員工加班。
相關法律依據您可以查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范疇。有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都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再說說不能要求賠償的情況: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但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是其他原因,導致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情況下,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從而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情況下;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如果有以上三種情況之一,這種情況下你拒絕加班了,就沒有賠償了。弄不好,還要賠償公司的損失。
一起來看看下面的案例分析,希望對問題理解有更多幫助:
案情簡介
趙某,2013年入職某公司而且簽訂勞動合同,彼此約定:每天工作時間是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假設遇加班,就安排同等時間來補休,如果不能補休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也約定了員工要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假設違反了公司規定可以處罰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規章制度還規定,對于拒絕服從主管合理工作安排的,并且勸導仍不改正也可以開除處理。
而趙某在工作中,因為沒有給出合理的理由就拒絕了公司安排的加班,然后被公司開除了,他認為不公平,就向公司索賠6萬余元,申請仲裁后未獲得支持。
判決結果
經過一審以及二審和再審后,法院最終判決公司不需要支付解除賠償金。
案情解析
法院認為作為《員工獎勵/違紀處理管理規定》勞動合同的附件一并成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應該遵守。而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也享有合法的管理支配權,員工趙某應服從領導分配。而且趙某拒絕加班,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如果你的情況符合題目開頭說的第一種情況的話,想要維權,哪些證據更重要呢,我整理了一些資料,供參考:
在接到單位的辭退通知后,你需要保存證據,更要記得在辦理辭退手續時,要單位給出辭退的原因。如果不給出原因,你可以通過錄音、聊天記錄、尋求人證等方式進行舉證。
舉證材料準備:
企業開除、辭退的決定通知;如果你是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違章違法的有關證據材料等;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等方面資料(還有一些特殊情況的具體可以咨詢律師)。
所以,員工拒絕加班被開除是否有賠償的問題并不是拒絕加班被辭退就一定能獲得賠償。沒有合理理由拒絕加班的情況,還要自己買單,所以,不管怎樣還得按規矩辦事,這樣就可以避免給自己找麻煩。
勞動關系類
1、外地職工春節期間來湖北探親訪友未能回家,按何地休假時間休假?
答: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湖北省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節期間來湖北探親訪友休假的外地人員),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2、因疫情原因不能到崗,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企業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變更、續簽、解除和終止的法律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3、職工因疫情隔離治療期間如何支付工資?企業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如何支付工資?
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職工生活費。
4、企業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能否裁員?能否調整工時制度?
答: 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與職工協商一致,通過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返還。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時行政許可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5、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加班,或者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如何安排員工休假?
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假的,應根據《勞動法》規定給予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企業在停工停產期間,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6、疫情防控期間對職工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有何要求?
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企業要為上班職工配置防護口罩,做好職工食堂、澡堂及工作場所的消毒衛生,安排好疫情防控時期的工作班車。有條件的企業要配備體溫監測設備,一旦發現疑似感染職工,應按規定及時上報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7、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怎么辦?
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8、延長的2020年春節假期是否屬于休息日?若安排加班能否補休?如何支付加班工資?
答:《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明確,
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明確,湖北省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節期間來湖北探親訪友休假的外地人員),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四條,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疫情防控需要,應屬于縮短工作時間而形成的休息日,休息日不能休假的職工應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9、單位不按規定延長春節假期,要求職工提前返工,是否合法?
答:若單位不屬于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的,就必須根據國務院或地方規定放假。若企業要求提前返工,不符合規定,可以拒絕。
10、婚喪假與延長假期重疊,婚喪假是否順延?
答:婚喪假期間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雙休日是否必須順延,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具體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應當順延。
11、年休假、探親假、醫療期與延長假期重疊,是否順延?
答:《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第三條規定,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一條第2款規定,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根據上述政策,年休假應當順延,探親假、醫療期不應當順延。
勞動法要求了企業加班時長每月不超過36個小時,每日不超3小時。假如在36小時之內,且當日沒超出3小時,則屬于合理合法范疇內,雖然是合理合法范疇內,可是加班也需與員工商議。企業事前納入勞動合同書中,或公司規章制度中,假如納入合同書或規章制度中,員工也簽名確定了的,則可以給與懲罰,多次處罰總計后,可列入比較嚴重違背管理制度(職位考勤管理制度),這時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有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要嚴格遵守勞動定額的運行時間規范,不可以去逼迫或是變向逼迫勞動者去加班。假如用人單位分配加班,且勞動者允許,用人單位應當相關規定向勞動者付款加班費。因此不接加班就是你的應該有支配權。有一些加班,很有可能便是有時候、任意的個人行為,并沒產生一種慣常的國際慣例。
那樣的加班,大部分情況下便是因為一個暫時的目標而著急趕時間。因此,那樣的加班,就算是一份簡易的加班餐就能讓員工覺得溫馨,進而不容易去斤斤計較過多。可是,假如加班的頻率很高,抗壓強度也非常大,且沒有補助,那員工一定是難受的,員工還可以回絕。有一些企業,分配員工禮拜天加班,人來啦,沒有加班費。
可是不來,卻要扣工資,這完完全全便是無賴基礎理論,是根本毫無根據的。這樣的事情下,企業假如以員工不配合,不愿意加班為由將其辭退,這就是違紀行為。員工徹底可以走司法程序為自己消費者維權。企業違背合同約定或其制訂的企業規章制度違背《勞動法》,強制性勞動者加班加一點的,勞動者有權利回絕,并對企業“辭退”員工個人行為認為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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