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及各地延遲復工通知,原則上企業不得提前復工,員工均應休息休假。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但是,企業人事工作人員應完整理解文件精神,延長假期及延遲復工均是為了更好的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不得提前復工”不是代表員工不能在家辦公,“相關企業除外”也不是代表相關企業在沒必要的情況之下忽視隱患找理由提前復工。另外,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要指導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對不愿復工的職工,要指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指導企業依法予以處理。鼓勵企業積極探索穩定勞動關系的途徑和方法,對采取相應措施后仍需要裁員的企業,要指導企業制定裁員方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故員工是否可以拒絕企業提前復工,需要根據企業的性質,結合相關規定分別認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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