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延遲復工期間不屬于法定假,法定節假日是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因疫情延遲復工期間不屬于法定假,法定節假日是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法律分析:根據北京市相關規定,疫情期間企業推遲復工的,如勞動者采用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企業需要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一、全力維護勞動關系穩定
(一)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障工資支付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對于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二)合理安排職工休息休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企業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保障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給予失業保險費返還。
(四)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處
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勞動人事用工政策宣傳,引導當事人將協商、調解作為解決爭議的主要途徑。充分發揮“互聯網+調解”平臺作用,結合微信調解、電話調解、視頻調解等非當面溝通方式,及時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數。因疫情影響的勞動人事仲裁案件,可中止審理,待相應情形消除后及時恢復審理。經與當事人協商同意,優先采取電子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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