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員工待崗最新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因疫情待崗期間,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沒上班發放生活費,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生活費標準,各地并不完全相同。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用人單位未根據防疫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春節假期休假的,加班費按1月25日至27日三個法定節假日勞動報酬的300%支付。其他春節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不能補休的,按工資的200%支付加班費。延期復工屬于停工期,而不是春節假期。對于依法停工的企業,職工在此期間基于政府的緊急措施而無需提供勞動給付義務。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0年1月24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停工停產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國家對疫情期間休假的規定
疫情期間休假政策仍然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的法律規定,不受影響。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取消勞動者休假的權利。職工依法享有休假的權利,例如產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等等,勞動者在工作和提供勞動后,有權利進行休息,休假,這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即使是在疫情期間,其休息休假的權力,也依法應當予以保障。因為防控疫情放假假期按照休息日處理,我國“法定”節假日共計11天,其中:春節法定節假日為3天,國務院辦公廳基于國內疫情考量而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此延長的3天不屬于法定節假日。各地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自行延長的假期,屬于休息日,不屬于法定節假日。延遲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用年假折抵,意味著后期職工可能就不能休年假了。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一、根據規定疫情假期怎么算?
因為防控疫情放假假期按照休息日處理,我國“法定”節假日共計11天,其中:春節法定節假日為3天,國務院辦公廳基于國內疫情考量而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此延長的3天不屬于法定節假日。各地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自行延長的假期,屬于休息日,不屬于法定節假日。
延遲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用年假折抵,意味著后期職工可能就不能休年假了。
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二、疫情期間工資應該怎么計算?
各省市人社局都有出臺相關的政策,具體每個省市有所區別,以重慶為例:
1、沒有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因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造成企業停工停產,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執行。
2、生活費標準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 市人力社保局在轉發通知時同時明確,生活費標準按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執行。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要結合當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三、疫情期間加班工資應該怎么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疫情期間輪崗輪休工資怎么發
輪崗輪休期間是不用發 工資 的,但應該發放生活費。 由于輪崗輪休不是被隔離而無法上班,也不是節假日,屬于企業自己確定的休息日,在法定計薪天數不包括休息日的法理影響下,由于輪崗輪休的,休息期間企業不用支付勞動報酬。 此輪崗輪休和停工、停產并不相同,所以不受后者關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資等規定的影響。且在“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的目的下,可以理解為休息而不用發工資,但應該發放生活費。 《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勞動關系 問題的通知》二、關于職工工資問題 (一)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療和被隔離職工工資的發放。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資。 2.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療的企業職工,應當享有醫療期,企業應按醫療期有關規定發放職工在此期間的 病假工資 。 (二)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企業職工工資的發放。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 勞動合同 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三)受疫情影響安排 年休假 和春節假期不能休假職工工資的發放。 1.受疫情影響返崗復工困難、安排帶薪年休假的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春節法定假期期間(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 勞動法 規定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春節調休假期和國家延長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 法規 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 (四)生活費標準。 企業發放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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