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隔離期間算年休假合理嗎
疫情期間被隔離公司以年假抵扣是不合法的,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等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休假期間,經與職工協商,用人單位可以用職工的年休假等假期相抵工作日。
一、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系作了明確規定:
1、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中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2、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于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復研究,采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3、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帶薪年休假工資待遇的計算
(1)帶薪休假工資
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里比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對于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資。
(2)應休未休的處理
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只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他情況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就意味著即便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對于職工離職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各省市延遲復工延長假期工資怎么算
由于受到新型肺炎疫情的影響,今年的春節假期相較于往年延長了3天,但是即便是延長了3天,疫情還是沒有得到很好的控制,而是進入了一個爆發的高峰期,對此為了人民的健康和疫情的治療,不少省市都宣布了延長復工的通知,對此許多工作人員時又歡喜又憂愁,對于這段時間內工資應該如何核算和發放也成為了大家最關心的一個問題。
1月24日(除夕)
為調休放假。1月19日上班調休。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如安排職工工作,企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1月25日—27日(正月初一至初三)
為法定休假日。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如安排職工工作的,企業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勞動報酬。
1月28日—30日(正月初四至初六)
為調休放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如安排職工工作,企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1月31日—2月2日(正月初七至初九)
為國家延長春節假期。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3號)第一條之規定,對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企業應當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2月3日—9日(正月初十至十六)
為山東省延遲復工期間。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3號)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1.延遲復工企業的職工,企業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2.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職工提供勞動的,企業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期間為休息日的,如企業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2月10日之后(正月十七之后)
為措施解除復工后。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3號)第三條第(二)、(三)項之規定:
1.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返工時間較長的,該期間的工資發放由企業和職工協商處理。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基本生活費。
溫馨提示
無論各省市以及各公司對于上班的時間要求是怎樣的,外出進行辦公的各位工作人員一定要注意自身的疫情防護,在疫情危機完全解除之前一定要戴好口罩,做好各項防護措施,進出公共場合以后更是要洗手消毒。
疫情期間休息了就沒有年假嗎
疫情期間休息了還有年假。疫情期間放假的不算是年假,但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等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休假期間,經與職工協商,用人單位可以用職工的年休假等假期相抵工作日。如果職工用完各類假期但是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江蘇省的生活費標準是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屬于“不可抗力”,不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拓展資料:解除勞動合同,從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盡管明確規定必須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當提前支付,但這是在可以預期的節假日、休息日的情況下。推遲復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屬于在春節前就能預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單位能夠提前發放。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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