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回復》五、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周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工作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點(或加班)且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答:依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結合你描述的事實可以確定,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的,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超工時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以上即是勞動法綜合工時加班計算的具體方法,僅供參考。
法律客觀: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勞動者1.5倍工資,周末加班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今天我們將具體來了解一下勞動法關于加班規定有哪些。一、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二、加班工資規定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并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三、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加班工資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里,我們只能知道加班加點相對于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規定。這也是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克扣,少發勞動者加班工資的根源所在。這是一點《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關于加班工資支付標準就明確規定,加班工資應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標準進行計算。所以,我國還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鉆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四、加班工資計算公式1、延長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加班時間2、休息日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加班時間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加班時間。五、小結勞動法規定加班若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或者沒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即為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每一位勞動者都應該對勞動法加班的知識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權益。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標準工時制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應依照規定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報酬。
計算分類
按勞部發[1994]503號文件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也有三種: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實行這一工時形式的企業,無論選用周、月為周期,還是以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職工的平均周工作時間、月工作時間、季度工作時間、年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規定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即用人單位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
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則應按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加班加點的時間,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綜合計算工時也有加班費。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單位要按規定支付職工加班工資。
擴展資料:
現行的工時制度主要有三種。
標準工時制:是指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確保有一天休息;
綜合計算工作制:是指企業因工作情況特殊或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安排職工連續作業,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企業因工作情況特殊,需要安排職工機動作業,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采用不確定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但須按照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審批。沒有經過審批或過了批準周期的,一律按標準工時對待。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綜合計算工時制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