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到新型肺炎疫情的影響,今年的春節假期相較于往年延長了3天,但是即便是延長了3天,疫情還是沒有得到很好的控制,而是進入了一個爆發的高峰期,對此為了人民的健康和疫情的治療,不少省市都宣布了延長復工的通知,對此許多工作人員時又歡喜又憂愁,對于這段時間內工資應該如何核算和發放也成為了大家最關心的一個問題。
1月24日(除夕)為調休放假。1月19日上班調休。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如安排職工工作,企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1月25日—27日(正月初一至初三)為法定休假日。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如安排職工工作的,企業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勞動報酬。
1月28日—30日(正月初四至初六)為調休放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如安排職工工作,企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1月31日—2月2日(正月初七至初九)為國家延長春節假期。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3號)第一條之規定,對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企業應當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2月3日—9日(正月初十至十六)為山東省延遲復工期間。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3號)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1.延遲復工企業的職工,企業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2.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職工提供勞動的,企業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期間為休息日的,如企業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勞動報酬。
2月10日之后(正月十七之后)為措施解除復工后。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3號)第三條第(二)、(三)項之規定:
1.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返工時間較長的,該期間的工資發放由企業和職工協商處理。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基本生活費。
溫馨提示無論各省市以及各公司對于上班的時間要求是怎樣的,外出進行辦公的各位工作人員一定要注意自身的疫情防護,在疫情危機完全解除之前一定要戴好口罩,做好各項防護措施,進出公共場合以后更是要洗手消毒。
疫情期間職工工資發放分以下幾種情況:
1、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等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休假期間,經與職工協商,用人單位可以用職工的年休假等假期相抵工作日。如果職工用完各類假期但是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是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利用網上辦公、在家里辦公,視為正常上班,應依法支付工資。在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在家里完成工作任務,職工在家里工作也是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要按照規定支付職工工資。如果職工的工作量沒有減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發放;如果職工工作量不足,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協商在家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
3、職工因疫情防控未復工的,在此期間的工資應按照其正常工作時所能獲得的、相對固定的勞動報酬,但是不包括加班費(用人單位規定的每月定額加班費除外)、各類特殊情況下非固定發放的津貼、補貼或者獎金。
4、用人單位與職工達成的疫情結束前無須支付工資的協議也可能會被認定無效。用人單位與職工達成一致調整該期間桐慶彎薪酬,薪酬也不應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且用人單位應繼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除非當地政府另行頒布了優惠措施。但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酌情減少或取消獎金的支付的協議是有效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