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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遵循延期復工規定有什么法律責任嗎(企業未遵循延期復工規定合法么)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10-16 22:10:24

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是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條例。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施工活動應承擔的法律貴任《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進一步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施工活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規定處罰。《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進一步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規定處罰。三、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規定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規定處罰。《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進一步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規定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規定處罰。四、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中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中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六、頒證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2)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3)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4)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5)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以上就是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的行為以及后果。

法律客觀: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勞動合同法18條規定

法律主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 勞動合同 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 勞動關系 ,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 身份證 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 集體合同 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合同終止 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 法規 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 試用期 、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 工資 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資標準 。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 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 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 保密協議 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 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 勞動合同無效 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 勞動爭議仲裁 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疫情期間企業擅自復工有什么后果

疫情期間企業擅自復工有什么后果
疫情期間企業擅自復工的,可能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規定論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返崗復工的法律規定

      4月中旬以來,政府在確保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礎上,為助力經濟復蘇,發布了多批復工復產復市企業“白名單”,越來越多的工業企業已經逐步有序恢復生產,且自5月16日起,全市分階段推進復商復市,預示著上海復工復產復市按下了“快進鍵”。      為滿足各類市場主體在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法律需求,金山法院針對企業在復工復產復市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法律問題,推出問答指南,以期為其紓困解難。      1、企業復工復產復市應遵循什么原則?      答案:依法合規原則。      企業申請復工復產復市應遵循依法合規原則,嚴格執行行政機關關于復工復產復市的政策,切不可未經審批擅自復工。根據《金山區企業復工新冠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金山區內符合復工條件的工業企業可通過電腦端或手機端進行復工復產復市信息登記操作。      法律規范      事關復工復產,這些你需要了解      2、企業擅自復工復產復市可能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案:可能被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行政機關關于復工復產復市的通知等是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具有行政強制力的緊急措施,各類企業均有義務遵照執行。若企業置之不理,擅自復工復產復市,企業或其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將可能面臨被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六十四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四)突發事件發生后,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復工復產復市過程中,員工違反防疫政策導致企業被行政罰款,企業能否向員工追償?      答案:需根據企業與員工各自的過錯確定責任承擔。      復工復產復市的前提是堅守防疫底線,無論是企業還是員工均應盡到相應的責任和義務,遵守防疫各項規定。若因員工違反防疫政策導致企業被行政罰款,企業能否要求員工賠償損失,需根據企業與員工各自的過錯確定責任承擔:      (1)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做好各項防控措施。若員工違反防疫政策系因企業自身防控意識不足,規章制度不規范,防護措施不完善所導致,而員工系履行職務行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則用人單位不能就此向員工追償。      (2)自覺遵守疫情防控政策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若用人單位對員工已盡到相應的防疫管理責任,卻因員工自己不履行相關制度導致違反防疫政策而被罰款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員工主張賠償損失。      (3)若企業和員工對于違反防疫政策均有過錯的,則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復工復產復市后,企業可否要求返崗員工加班?      答案:可以。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因此,企業在復工復產復市后,由于疫情或防控措施的影響,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可依法安排返崗員工加班。      同時,若企業為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等任務而需要緊急加班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與工會和員工協商后,可不受前述每日三小時、每月三十六小時加班時長的限制,但應依法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或者安排補休。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5、合同履行過程中,疫情或防控措施如構成不可抗力,合同主體應如何處理?      答案:可以主張免責,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如果疫情或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當事人還可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      同時,合同主體需注意不可抗力并非萬能的免責事由,而應依法適用:      首先,并非疫情期間的所有合同均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不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必須與疫情或防控措施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其次,若因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以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最后,應當注意收集、留存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證據并在合理期限內向合同相對方提供證明。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6、合同履行過程中,疫情防控措施如構成情勢變更,合同主體應如何應對?      答案:互相協商,協商不成可請求變更或解除。      疫情防控期間,合同雖然仍具可履行性,但因疫情或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合同各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7、復工復產復市后,企業能否以明顯高價進行交易?      答案:尊重意思自治,但不可違反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人工、物流、原材料等成本可能出現大幅度的增長,因此,如合同當事人愿意以高價進行交易,一般情況下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但是,企業不得哄抬對人民群眾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糧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與抗擊疫情關系最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相關的原輔材料的價格,否則相應的價格條款應認定無效,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8、復工復產復市后,企業能否主張延期歸還金融借款?      答案:一般不能。      作為以金錢為給付的金融借款合同,疫情一般不會直接導致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因此如無特別約定,不宜以疫情為由主張減輕或免除償還欠款的責任。      但是,如企業確因封控隔離等客觀情況導致未能按時還款,構成不可抗力的,可主張在客觀阻卻事由解除后合理期限內及時履行還款義務,但應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此外,為幫助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克服困難、恢復發展,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一些了金融支持政策,如“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等。      但是需注意上述金融政策中關于延期歸還金融借款、減免債務等的規定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企業需依金融機構發布的通知或公告等載明的方式依法合規與金融機構重新達成變更合同內容的合意。對于變更后的合同,各方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二、以服務實體經濟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引導和規范金融交易      第二條 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依法否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預扣本金或者利息、變相高息等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合同條款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法發〔2020〕17號)      二、關于金融案件的審理      10.對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較大的行業,以及具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所涉金融借款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要充分考慮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對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訴訟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詢費、擔保費等其他費用為名收取的變相利息,要嚴格依據國家再貸款再貼現等專項信貸優惠利率政策的規定,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者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還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還款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      (三)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滬府辦規〔2022〕5號)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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