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公司降工資合理嗎
一、因為疫情公司降薪合法嗎?
因為疫情公司降薪的行為是否合法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疫情期間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怎么辦?
第一步:直接與用人單位協商。直接找老板或部門主管協商,要求其向您支付拖欠的工資;
第二步:協商不成,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查證確有欠薪情形后,會警告您公司的行為已違反勞動法,并責令其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步:如果投訴未果,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所以,簡單來說,疫情導致公司停產的時間沒有超過一個月的,這種情況下在崗職工也已經全部都陸續復工了的話,用人單位降低薪資待遇的行為就不合法。可企業開工后肯定也會遇到各種實質性的困難,就工資問題,有任何變動都可以跟員工協商。
法律依據:
《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疫情降薪違反勞動法嗎
疫情無故降薪違反勞動法,與員工協商一致降薪合法。依據相關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降薪,又叫減薪,意為降低薪水。當外在經營環境惡化或遭逢重大變故,公司必須設法降低營運成本時,減薪即是公司考慮采取的措施之一。
疫情降工資如果沒有違反當地政府部門的規定就合法,為疫情期間公司停產的時間在超過一個月了的情況下,是可以合理的降低員工的工資待遇的,但降低以后的工資待遇也是有底線的,一般不能少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降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以降薪,否則屬于違反勞動法的行為。疫情期間,公司給員工降薪需要和員工協商一致,不能強制給員工降薪,否則就是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員工可以主動離職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總的來說,疫情期間,公司降薪的行為是合法的,但也是分情況的。因為疫情期間,公司停工停產,公司收入減少,合理降薪的行為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公司停工停產的時間不超過一個月,應按照標支付I資。如果超過一個月,且員工也有付出勞動,公司可以降薪,但是不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就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1.《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2.《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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