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資怎么算?
《勞動法》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在計算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時,不能將正常工資抵消加班工資。原勞動部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明確規定,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該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則應該另外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所以,如果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其所在單位應該按某日工資標準的300%向其支付加班工資。所謂的法定節假日,指的是1月1日、5月1日、5月2日、5月3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和農歷新年的初一、初二、初三,每年共10天。法定休假日期間企業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應按不低于員工本人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另外,員工依法享受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嫁、喪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其假期的工資。加班工資算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發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后,職工全年約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這次調整首次應用“月計薪天數”(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來計算加班費基數,因此勞動者節假日的加班費與此前相比略有減少。(一)應付工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發《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則每月工作日由的20.92天調整為20.83天。該《通知》還首次提出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用以計算日工資、小時工資,而俗稱的節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雙薪正是以日工資、小時工資為計算基數。《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即使不上班也應計薪,除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月計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以北京市月平均工資3008元為例,則勞動者節假日加班應以138.3元為基數,發放三薪或雙薪。(二)計薪天數針對節假日多一天對加班費到底有無影響的問題,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證實,“《通知》理清了一個概念,就是‘月計薪天數’。加班工資應以此計算,而月計薪天數只與雙休日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因此對加班費并無影響。”因此在這個新增的“月計薪天數”的意義上,加班費確實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減少了,但今后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對加班費沒有影響。以上就是關于2018年國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資怎么算的全部內容。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2018年國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資算法應該是以138.3元為基數,發放三薪或雙薪,但是要注意一個問題,就是我國的法定節假日由251天調整為250天,因此勞動者的節假日加班費會有減少。
法定節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法定節日加班費如何計算一、正面回答
法定假日加班費用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計算。安排勞動者在隨同法定休假日一并放假的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計算。
二、分析
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雙休日以及國家法定假期期間延長工作時間,稱為加班。
三、在法定節假日加班,補休可以代替加班費嗎?
在法定假安排加班,不僅影響到勞動者的休息,更重要是影響到勞動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是通過補休、調休所也無法彌補的,因此法定節假日加班不僅不能安排補休,還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
法定節假日300%的加班費?
法定節假日加班300%工資是另付2倍還是3倍?
有這樣一個案例:國慶期間,單位安排甲加班,然后給他雙倍的日工資。甲認為,這一支付標準違反了《勞動法》關于節假日加班應支付工資3倍的規定,并要求單位補足差額。單位認為工資的一倍計入當月工資,甲主張的差額沒有理由。雙方的糾紛還在繼續,于是甲到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大家都知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工資不得低于其工資的300%。然而,這里的三倍工資是否包括法定假日當天應支付的工資?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法定節假日即使不加班也是正常發放工資的。
根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安排在法定休假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另外支付”,也就是基于正常發放工資的標準外另外支付三倍的工資。
看到這里的朋友,不禁要問,如果按照這么說,是不是法定節假日加班是工資的4倍?是的,你也可以理解,除了勞動者本人在法定假日本身當天的工資外,還應該另外支付法律規定的工資的三倍。以本人在法定節假日的工資計算,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一天,可以拿到工資的4倍。
節假日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
節假日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法定節假日加班日工資的算法是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2
1.75乘以百分之三十。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資的算法是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2
1.75乘以百分之二十。加班費的計算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如果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節假日加班費是額外的三倍嗎
節假日加班費是額外的三倍。節假日加班費應當按照八小時一天計算,不足八小時和超過八小時,按十級工作小時計算。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勞動者工資。在法定節假日員工依法享有帶薪假期,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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