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公司不發工資怎么辦?
因疫情無法上班的工資發放標準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來發放,因隔離沒有工作也需要發放生活費,勞動者未獲得工資待遇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處理。疫情期間公司不發工資,員工應該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舉報電話,也可以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勞動保障部門的電話可以通過撥打12333來進行查詢。
1、首先和老板協商支付工資;
2、協商不成,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
3、或者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4、要么就是到人民法院起訴。
公司應該每月按照規定的時間至少支付一次工資,不支付工資是違法的,員工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如果企業違反規定不發放工資該怎么辦?
勞動者完全可以依據法律提起勞動仲裁。因為疫情不上班工資應當按照平時的工資標準來進行正常的發放,沒有發放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勞動訴訟的方式來要求用單位支付工資,首先勞動者可以先收集在家上班的證據,比如單位發的通知或者勞動者提交的工作內容等證明勞動者實際上班,
綜上所述:單位如果沒有支付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委員會投訴,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疫情原因工資延遲發放通知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因此企業因疫情原因導致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的,在履行相應的程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延遲工資發放是合理的,但延遲工資發放一般不能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并且與勞動處協商處理。
因為本身由于疫情這方面所導致沒能正常的,發放工資的話,并不屬于我們關于勞動合同法當中所規定的違約,而是屬于不可抗力,所以不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國辦專門發文延長3天春節假期,部分地方明確要求延后復工,這就可能會導致部分單位無法在此期間發放工資,從而錯過本該發放工資的日期,導致延遲日期發放工資。
但是延遲時間一過,用工單位必須付清勞動者的足額工資。如果用工單位無正當理由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并在勞動者提出抗議后仍不按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那么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如果投訴還沒得到合理的處理,那么勞動者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另外,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停工停產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因疫情延遲推遲發工資合法嗎
因疫情延遲推遲發工資合法嗎由于疫情延遲發放工資是合法的,因為本身由于疫情這方面所導致沒能正常的。發放工資的話,并不屬于我們關于勞動合同法當中所規定的違約,而是屬于不可抗力,所以不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國辦專門發文延長3天春節假期,部分地方如蘇州、上海明確要求延后復工,這就可能會導致部分單位無法在此期間發放工資,從而錯過本該發放工資的日期,導致延遲日期發放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疫情期間拖欠工資如何解決?
疫情期間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員工說明原因,并在復工后發放工資待遇,對于因疫情影響而無法按照發放工資待遇的行為,并不屬于用人單位的違法情況,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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