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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拒絕接受與傳染病有關的預防控制措施或故意傳播病毒的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疫情法律法規的知識)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10-18 09:34:33

違反防疫規定行為入罪的標準

違反防疫規定行為入罪的標準 違反防疫政策等同于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有且必須有1例以上的確診病例,才構成“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是具體危險,而非抽象危險,具體認定標準:有確診病例+密接多人+造成多人隔離觀察。關鍵詞 違法防疫政策 傳播 具體危險      根據《刑法》第330條有關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罪狀表述,該罪的基本行為類型可以簡化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五種具體情形+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四種具體情形: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前四種行為類型,主要是針對從事特定職業或者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一般來說,這些人都非常清楚自己的義務和職責,不太會出現違規操作或者違法履職的風險。存在少數醫療機構違規接診、未嚴格執行防疫政策(預檢分診、一患一消殺等)而被定罪處罰的。這屬于極少數的情況。從司法實踐判例來看,其中最為容易頻發的則是第五種行為類型,即普通民眾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而導致他人感染確診或者引發傳播風險,最終被定罪處罰的。那么,此類情形高發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最為直接的原因應該是普通民眾對有關防疫政策執行的不理解以及對其相應的法律后果并不十分清楚。因此,有必要對此類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行為予以明確和細化,以期有助于發揮此條刑法規定的一般預防功能。一、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據此,每個人都有配合、服從、接受疫情防控部門相關防控工作要求的義務。對上述義務的違反,即視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如果個別情況下,出現疫情防控部門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但是,一般來說,不得當場拒絕執行或者暴力抗拒執行防疫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該罪中的“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并不局限于《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還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制定的預防、控制措施”。      首先,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權制定相關防控規定、措施及政策,是對《傳染病防治法》的具體化和延伸規定。國家、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傳染病發生、流行以及分布進行監測,對重大傳染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提出預防控制對策,設區的市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方案的落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其次,罪狀列舉的第五種情形,已經表明有關部門的“預防、控制措施”在效力等級上等同于《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 “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此條原本是2008年《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中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之一。這直接說明,拒絕執行有關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便是“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而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其納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第五種行為類型,更是將二者在刑法條文中并列,效力等級直接相當。之所以明確列示了有關預防、控制措施,是一種強調和明示,防止狹隘地理解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      二、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      何謂“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這是本罪所要求的危害后果。行為人的違規違法行為要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其中,甲類傳染病參照《傳染病防治法》或者國務院有關規定即可。什么是引起傳播?從司法實踐以及最高檢的指導案例來看,可以總結為“造成新生的確診病例”。也即是說,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其他人感染了傳染病并且確診,即所謂引起傳播。由于行為人違反防疫政策,導致原本沒有感染的人感染了,這就是傳播行為。至于是否要求傳播或者感染的人數,相關司法解釋并未予以明確,相關判例中出現有2例即被定罪的情況。我們認為,從罪狀表述上看,并未有對傳播感染人數的限制,應當理解為:只要有1例(包括本數)以上的確診感染,便構成“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      三、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何謂“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這是本罪的罪量要素之一,即危險狀態要素。問題是抽象的危險,還是具體的危險?換言之,行為人的違反防疫法規定或者防疫政策行為,所引起的傳播危險是否現實而具體存在的,是否需要根據個案進行具體評估判斷的?我們認為,此處的傳播危險是具體的,而非抽象的。理由如下:      第一,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過失犯罪,處罰標準不應設定為抽象危險。一般認為,本罪是過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從法定刑最高七年的配置上看,本罪也不可能包括故意犯罪。通常來說,過失犯罪是要求有實害結果的,而不是危險狀態。即便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有牽涉公共衛生的特殊性,這種入罪標準也不宜過分放低要求。因此,這種危險狀態應理解為較為接近實害結果的具體危險狀態。只有造成了這種具體危險,結合公共衛生危險的公眾性,才能與實害結果“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等量觀之。      第二,從立法邏輯上看,抽象危險犯一般僅有違反有關規定的表述,而不會明確有危險的明示規定。刑法對抽象危險犯的規定,一般表述為對相關義務規范或者禁止性規定的違反,并不會明確要求造成或者引起相關危險。比如危險駕駛罪,僅僅要求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醉酒駕駛機動車,并未要求造成公共交通安全危險。因此,只要違反禁止性規定,即認為造成了抽象的公共交通安全危險,不必具體考慮是否產生實際的危險狀態。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明確要求“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則是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或者防疫政策的補充要求,即不能根據違法行為直接認定具有處罰要求的“危險狀態”,需要根據個案具體判斷危險狀態的存在。      第三,從司法判例上看,均要求危險是客觀具體存在的,而非抽象的。相關司法判例均顯示,“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具體認定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存在確診病例。一般要求行為人本身是確診的病例,或者有確診病例的存在。之所以如此要求,是因為確診病例的存在,才能導致密接人群被感染風險的具體存在,才有導致不特定多數人感染的可能,進而導致嚴重的公共衛生危險或者后果。二是有密接多人。如果確診病例,雖有違法違規行為,自己也確診感染傳染病,但是并未有密接人群,沒有傳播公眾的可能性,也足以造成嚴重的傳播危險。三是造成多人隔離觀察。密接以及是否需要隔離觀察的認定,是需要醫療專家具體評估認定的,也直接影響傳播危險是否嚴重的認定。通常來說,只有造成多人隔離觀察的,才有可能出現嚴重的傳播危險。

得愛滋病的員工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得愛滋病的員工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這條規定的立法精神,艾滋病患者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解聘的。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從這條規定來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從事的工作存在傳播艾滋病危險的,衛生行政部門通知其所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使傳播危險消除,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第四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抗疫涉及的法律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務罪等。
【法律分析】
一、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已經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病人,應該無條件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拒絕配合的,可能涉嫌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觸犯妨害公務罪。四、編造與新冠肺炎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新型冠狀病毒的防疫期間的法律規定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野磨御一款的規定,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新型肺炎屬于法定傳染病,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人員,一般以告誡為主,少數人執行了刑拘手段,應該說,還是人性化的。這一方面源于病毒大概率是外來的,普通民眾也是受害者,很多人因此承受了生命財產的損失,再者“懲前毖后、治病救人”也一直我黨堅持的原則。

經過兩年的疫情防控工作,普通人面對病毒應該怎么處理基本已經是老少皆知的常識,不能說不知情,

而這次新聞報道的幾個案例,已經很大概率是主動散布游納病毒的行為,而且還不知道是否是有組織的行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惡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可以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先看三個案例: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0年1月31日,青海西寧警方公布一起案件,嫌疑人茍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回西寧后,拒不執行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措施,故意隱瞞真實行程,編造虛假歸家日期,對自己已有的發熱咳嗽等癥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多次外出與人群密切接觸。茍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現茍某被隔離收治并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0年2月4日,四川內江警方公布一起案件,嫌疑人龍某1月22日從無錫乘動車回內江,途徑漢口站,列車進站停留,但自己未下車,返回內江后,未自行居家隔離,還多次邀約朋友聚會、打牌。1月29日,龍某因發熱就診,次日確診感染新冠病毒。從龍某回家到病發,共密切接觸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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