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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結束勞動者因新冠疫情未及時返回單位上班的用人單位是否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以辭退新冠員工嗎)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10-18 09:31:36

疫情期間辭退員工合法嗎,有補償嗎

不合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需要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和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強制通知決定員工集體降薪,不合法,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降薪法律層面是允許的。人社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明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用人單位以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個人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所謂法定程序,包括辭退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二條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感染新冠被開除怎么辦

冠狀病毒期間員工被開除的,員工可以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仲裁處理,但如果用人單位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員工存在違法情況的,則是可以合法的辭退員工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的辭退原因而定。

一、冠狀病毒期間員工被開除怎么辦?      冠狀病毒期間員工被開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來要求賠償,病毒期間是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辭退的條件      辭退的原因一般有兩種:一是公司原因,如大范圍裁員、組織機構調整等;二是個人原因,工作不稱職、危害公司利益等。對于公司方面的原因應當向員工做好解釋工作,并表示日后重新歡迎員工回公司。對于個人原因的辭退應當做好全面考核工作,不可偏聽偏信,更不能公報私仇。對于曾經為公司做出貢獻的員工,應當盡量在本公司內為其尋找其他合適的崗位,或者推薦到其他公司工作。辭退的公正與否,會影響到在職員工的積極性。把工作能力強、人品好的人開除,會讓員工的士氣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走不出低谷。      員工辭退應盡量及時公開辭退理由,以免引起在職員工的胡亂猜測,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此外,在被辭退員工離開時應當盡量讓他體面,領導出面如集同事為其開個送行會,在會上對其為公司做出的貢獻進行總結。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合法的辭退員工的幾種情況,對于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情況的,是可以合法的辭退處理的,但如果屬于用人單位強行辭退員工的,則是不合法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疫情期間是不可以辭退員工的。

疫情期間辭退員工合法嗎?

不合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需要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和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二條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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