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因受疫情影響(企業可要求其提供相應證據),延遲復工后仍未能及時返工的職工,按如下情形:企業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未返工時間較長的,該期間的工資發放由企業和職工協商處理。疫區返青員工,企業要求其隔離的,可以安排其遠程辦公或安排其年休假;若員工不同意隔離,企業可以請求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強制隔離。隔離期間,企業應當正常發放需隔離職工工資。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1月31日至2月2日,為休息日,共3天。休息日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3天。2月3日至2月9日,為遲延復工日,共7天。遲延復工日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5天;期間休息日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2天。
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高不超過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條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勞動者本人患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6個月的,由用人單位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
(一)(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6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三)超過醫療期,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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