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愛滋病的員工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得愛滋病的員工能解除勞動合同嗎?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這條規定的立法精神,艾滋病患者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解聘的。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從這條規定來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從事的工作存在傳播艾滋病危險的,衛生行政部門通知其所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使傳播危險消除,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第四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的內容有哪些?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 勞動合同 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 相關的事項。 對負有保秘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 保密協議 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 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 【解讀】本條是關于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和禁業限制的規定。 勞動法 23條,勞動 合同當事人 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商業秘密包括兩部分:非 專利 技術和經營信息。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信息;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信息。商業秘密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商業秘密和其他知識產權( 專利權 、 商標權 、 著作權 等)相比,有著以下特點:第一,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其他知識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第二,商業秘密是一項相對的權利。商業秘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內容的商業秘密,他們就和第一個人有著同樣的地位。商業秘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第三,能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第四,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于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秘密的公開。一項技術秘密可能由于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我國有關法律從不同角度對商業秘密加以了保護。第一,從商業秘密持有者與侵害商業秘密者之間的關系看,除了雙方沒有任何關系,但侵害者通過不正當手段,如 盜竊 、利誘、脅迫等侵害商業秘密情形外,侵害商業秘密主要發生在買賣、承攬、授權、雇傭關系中,其中在雇傭關系中是最容易發生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通過不正當手段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作了規范。 合同法 對存在民事合同關系情形下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作了規范。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存在保守商業秘密約定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作了規范,這包括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約定和雇傭關系下的約定。 公司法 、 刑法 主要對存在 勞動關系 的侵害商業秘密的情形作了規范。第二,在存在勞動關系的情形下,現有法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都有一個前提,即都是勞動者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不包括勞動者到其他企業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和 公司章程 ,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是經營者,根據該法第二條的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第三,不同法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面寬,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害主體的資格沒有限制,所有知曉商業秘密并違反約定或者規定的勞動者,都可以構成侵害商業秘密。公司法規定的侵害主體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刑法則規定的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其次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既保護非專利技術,也保護經營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則主要保護商業機會,商業機會包括經營信息,但不包括非專利技術。最后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規范勞動者工作期間的保守商業秘密行為,而且規范勞動者離職后的保守商業秘密行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規范勞動者任職期間的保守商業秘密的行為。 獲得商業秘密的合法手段包括:獨立開發獲得;合法購買;從公開渠道觀察獲得;合法接受許可獲得及通過反向工程獲得等。 勞動關系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由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忠誠義務演化出勞動合同的保密義務(忠誠義務在英國法上被法院視作勞動合同的默示義務),并進而擴展為競業限制或競業禁止。競業禁止條款蘊含了用人單位的財產權益和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兩者的矛盾,成為一個必須依據法律來調整的問題。 本條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 合同解除 后,不得使用或者披露信息的義務包含生產的秘密環節,以及足以構成商業秘密的其他信息。要確定究竟哪些信息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勞動者仍然負有不得披露和使用商業秘密的義務,必須考慮以下因素:勞動性質。如果勞動過程中要經常性地處理秘密文件,勞動者顯然要承擔比一般勞動者更多的忠誠義務。也就是說,除了信息類型的限制之外,勞動者的身份和職位也會影響到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由于同客戶的接觸獲知了客戶相關的特別信息,用人單位自然可以合法地使用行業限制條款禁止該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終止 后拉攏客戶。這一原則非常普遍地適用于各種行業;信息本身的性質。即用人單位是否使勞動者意識到信息的保密性。雖然用人單位只是單方面聲稱某些信息是保密信息本身并不充分,但是用人單位對待這些信息的態度可以幫助確定信息的性質。英國普通法中規定,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勞動者在 解除勞動合同 后并不承擔競業限制的義務。事實上,只有在披露和使用商業秘密的意義上,用人單位才有權得以禁止勞動者競業,而商業秘密的判斷也通過嚴格的判斷規則被限制在特定的范圍內。 本條規定競業禁止的目的是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支付損害 賠償金 。但是,在用人單位存在商業秘密,勞動者亦知悉的情況下,因為勞動合同終結后,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仍舊延續,即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勞動者也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否則,用人單位可因此追究勞動者的 侵權責任 。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勞動者離職后負有競業禁止,主要考慮目前越來越多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條款,極大限制了勞動者離職后的就業范圍。用人單位往往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書時說明日常 工資 中就已經包括了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不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本條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本條有關競業限制補償金及支付時間的規定,在保護用人單位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同時,有利于勞動者在具備一定經濟條件的基礎上保護這些信息。 勞動 合同到期 后的競業禁止,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其中最重要的內容是經濟補償,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競業限制 經濟補償金 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只能在勞動關系結束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這是競業限制生效的條件和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義務的前提。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法是適用于每一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條款,對于每一個條款都是結合著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制定的,也是專門來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的條款,所以,作為我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定要好好和遵守條款,這樣才能避免自己受到傷害。
擔心感染拒絕上班算曠工嗎?
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王崇偉律師表示,上班時間感染新冠不一定算工傷。根據2020年1月23日印發的《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此外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0年2月21日發布的權威解答中也明確,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王崇偉律師表示,上下班途中感染不算工傷。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所以包括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在內的所有人員,在上下班途中感染都不算工傷。
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黃進沖律師認為,上班時間感染新冠的,除人社部門規定的醫護及相關人員外,應該不算工傷,上下班途中感染的也一樣不算。
問題二:員工感染新冠病毒后選擇居家隔離,是否需要向用人單位提交相關證明?
王崇偉律師表示,員工需要提交相關證明,如未提交相關證明,員工也未能按時到崗工作,有可能會被用人單位認為違反規章制度。以南京為例,目前可以通過"南京的我"微信小程序線上開具居家健康監測證明。
△"南京的我"截圖
有摸魚員工謊稱自己感染甚至偽造證明,這種情況下公司怎么處理?王崇偉律師表示,員工偽造相關證明來逃避上班,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來處理。
問題三:陽性員工居家期間,用人單位還正常發工資嗎?
黃進沖律師認為,陽性居家隔離期間員工工資應按人社部的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應支付基本工資。
王崇偉律師表示,用人單位要正常發放工資。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于2020年01月24日印發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有網友認為一旦自己陽了,用人單位能否提供藥物來治療?王崇偉律師表示,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是沒有發藥這個義務。
問題四:員工的同住人員確診,員工回家隔離這種情況要請假嗎?
王崇偉律師表示,根據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于2022年12月7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13號),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密切接觸者采取5天居家隔離,也可自愿選擇集中隔離。在實際生活中,有不少公司也有相關規定,比如"如員工同住人員確診陽性請第一時間向單位報告,居家隔離",這種情況下回家隔離就不算請假。
有網友表示,不同住的父母確診,自己回家算請假嗎?對此,黃進沖律師表示,如果員工是為了回家照顧家屬,按照新的防疫政策,應該算事假。
問題五:10人的辦公室有8人確診,剩下的兩人不愿來上班,這種情況算曠工嗎?
王崇偉律師表示,要區分情況來看。剩下兩人如果未被確診只是擔心感染,可以與單位協商采取居家辦公的形式進行工作,這樣不算曠工。如果員工在未被確診,且未與單位協商一致,這種情形下不來上班,單位可根據自身規章制度認定為曠工。
黃進沖律師認為,大部分員工確診,剩下員工不愿上班的,應該按照單位制度請假,不請假的一般可按曠工處理。
問題六:用人單位能否因員工確診而解雇員工?
黃進沖律師表示,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通常不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構成違法解除,應支付經濟賠償金。一方面,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存在以下情形: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確診為新冠肺炎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屬于上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缺乏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勞動者屬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用人單位還需要依法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綜上,勞動者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將構成違法解除。
不打疫苗不讓上班合法嗎?
華輿訊 據洛城在線報道 變種病毒德爾塔(Delta)來勢洶洶,大有掀起二次浪潮的事態,南加州一些企業商家為了自保,開始強迫員工接種疫苗,有些員工對老板的這一做法很反感,質疑這種強迫的行為是否犯法,是否侵犯了人權?對此,記者5日采訪了洛杉磯華人律師劉龍珠,以下是他對這一問題的法律解釋。
1. 工作性質:如果員工必須來公司上班,接種疫苗就具備合理性,因為你一個人不打疫苗,全公司的人都會陷于被病毒傳染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老板有權為了全公司員工的生命安全,要求大家全部接種疫苗。但如果員工可以在家上班,那么老板強制接種疫苗的合理性就顯不足,員工可以拒絕老板的強制要求,因為他有否感染病毒不會讓公司的員工受到威脅。
▲劉律師解釋說,法律的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圖片來自美國僑報)
2. 工作環境:如果公司的環境是人挨人的大車間,老板就有權要求所有員工接種疫苗。法律的標準是少數服從多數,如果大家都打了疫苗,就你一個人不打,老板不能為你一個的堅持而讓整個車間幾百人都陷于被病毒傳染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名員工繼續堅持不打疫苗,老板有權為了大家的生命安全把這個人炒掉。
但如果是三四個人的小公司,一個人打了疫苗,另一個不反對但沒有接種,另外兩個反對接種疫苗,在這種情況下,老板要是強制其他3人接種疫苗就欠缺合理性。此時老板雖不能強制你接種疫苗,但他可以為了公司和個人的安全把堅持不打疫苗的員工炒掉。
3. 法律原則:法律的原則是為保護大眾可以犧牲個人,例如一名搶劫殺人犯,法律為了保護大家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只能把犯人關進監獄;同理,法律為了保護大眾不受戴爾塔病毒的傳染,在面對拒打疫苗者訴訟時,肯定會站在打疫苗者多數人一邊,判決拒打疫苗者敗訴。
4. 在家上班:如果可以在家上班的話,老板就不能強制員工打疫苗,但老板沒有義務一定要讓員工在家上班;如果工作性質無法讓員工在家上班,例如倉庫搬運工,生產線工人等,老板可以因為員工拒打疫苗而將其解雇。還是那句話,不能因為一個人堅持不打疫苗,而讓幾百名員工陷于被病毒傳染的危險。
5. 可否訴訟:如果員工認為打疫苗沒用,要狀告政府、老板或疫苗制藥公司,你可以告,但肯定贏不了,因為法官會判定,盡管疫苗有缺陷,但有疫苗總好過沒疫苗,否則制藥廠就不敢生產疫苗了。如果沒人生產疫苗,你能想象一個國家在疫情爆發的情況下全體國民沒有疫苗可打的可怕程度嗎?(原標題:律師:疫情肆虐 老板可強制員工打疫苗或炒掉拒打針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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