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公司會發工資嗎
受疫情影響,公司是需要發放工資待遇的,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要求,疫情期間應當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待遇的標準來發放。
一、受疫情影響公司會發工資嗎? 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而定,一般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待遇發放,未參加工作的員工也需要發放規定標準的生活費,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二、疫情期間可以解除合同嗎 疫情期間不可以解除合同,員工在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期間,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疫情期間也是需要分崗位和工作性質來進行工作的,部分工作在疫情期間也是可以正常上班的,那么就需要支付正常標準的工資待遇,而有些工資是不可以上班處理的,那么也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標準來支付生活費。
因疫情停工不發工資可以嗎
因疫情停工不發工資可以嗎疫情期間不發工資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照當地標準發放生活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此外,企業還可以停工停產,安排員工待崗,并與員工協商一致簽署待崗協議。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應該按照不低于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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