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合法嗎
一、停薪留職合法嗎
1、公司停薪留職不合法。停薪留職是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并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目前國家出臺的關于停薪留職的規定的前提是員工個人申請,經企業批準后申請人才會停薪留職。
2、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二、停薪留職需要哪些手續
1、職工首先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準,并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若做停薪留職申請,未經企業批準就擅自離職,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處理;
2、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職工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
3、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在停薪留職期滿前既未辦理復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和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后可按自行離職處理,并發給離職證明書。
有停薪留職的工資嗎?
有。疫情期間工資的計算就要看實際的情況,如果在被隔離那么勞動者或者是在家按排工作的勞動者就需要發放正常的工資;如果在一個月內沒有復工的,就會按雙方約定的來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之后的,就要按基本的工資來進行發放。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廣東、浙江等各省印發的通知也都明確提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北京明確規定,對于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
法律依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停工停產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疫情隔離期間不給員工發工資合法嗎
疫情隔離期間不給員工發工資不合法。依據相關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在勞動者被隔離觀察期間企業應該照常發放工資,如果企業違反規定不發放工資,勞動者完全可以依據法律提起勞動仲裁。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因疫情影響,企業能延遲發放工資嗎
因此次疫情,假期延長和復工延遲屬于企業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延遲復工的企業可以在復工后的最近工作日發放工資。同時,企業應注意告知員工延遲發放事宜。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因此企業因疫情原因導致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的,在履行相應的程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
拓展資料:法律咨詢
網友:請問律師,在疫情期間,我的社保要如何繳納呢?
律師:根據相關的文件指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逾期辦理繳費的,社保局應該及時受理繳費。靈活就業人員和企業職工一樣,需要定期繳納社保費用,受疫情影響,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時間也會適當放寬,沒有及時繳費的,可以在疫情結束后進行補辦。此外,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險也可以一次性進行補繳。
法律依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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