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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拒絕接受與傳染病有關的預防控制措施或故意傳播病毒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擔心感染拒絕上班算曠工嗎)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10-20 02:52:11

得愛滋病的員工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得愛滋病的員工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這條規定的立法精神,艾滋病患者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解聘的。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從這條規定來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從事的工作存在傳播艾滋病危險的,衛生行政部門通知其所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使傳播危險消除,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第四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規定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規定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辭退、解雇、炒魷魚),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
4、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疫情停止工作引起被辭退怎么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包括;(1)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患者和病原體攜帶者的隔離治療;(2)對疑似患者,在診斷前在指定地點進行隔離治療;(3)對醫療機構、病原體攜帶者和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并在指定地點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被隔離或確診而辭退勞動者。因其他問題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有關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一年以下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第八十七條違反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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