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簽訂競業協議,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予勞動者補償金,那么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解除 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 競業限制補償金 ,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 支付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或未實際支付,勞動者可以解除 競業限制協議 ,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簽了無補償的競業協議,這個協議本身有效。但是,勞動者遵守協議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或者直接解除協議。如果勞動者要求補償,用人單位拒絕支付補償的,勞動者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條款 ,并約定在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后,在 競業限制期限 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 勞動合同無效 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 合同的無效 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 勞動爭議仲裁 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分析:競業禁止協議未約定補償是有效的。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于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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