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簽勞動合同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嗎
生活中補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因此自己可以進行索要。
補簽勞動合同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未與勞動者在法定期限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且支付雙倍工資,即“支付雙薪”和“補簽合同”不是二選一的問題,而是用人單位應當并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說,補簽勞動合同并不是該加工廠不向你支付雙倍工資的免責事由。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第十四條規定: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補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在法律上的會有不小的差異,但是具體的細節操作,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合理的處置,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積極的意義,但是需要了解 的就是有關企業在程序上是否有一定限制,盡量減少不必要錯誤的發生。
已補簽勞動合同但還能要雙倍工資嗎
已補簽勞動合同的想要雙倍工資的話,如果是在一個月以內補簽的,不用賠償,但是超過一個月補簽的就要雙倍工資賠償。因此,勞動者如果要主張自己的雙倍工資差額,切忌不可隨意簽訂合同。
一、已補簽勞動合同但還能要雙倍工資嗎 簡單的說,如果是在一個月以內補簽的,不用賠償,但是超過一個月補簽的就要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一年期間的限制。 但是,所謂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因提供勞動而從用人單位應得的收入,體現的是按勞取酬原則,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二倍工資,是為了切實保障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對用工后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采取的懲罰性措施,究其性質不同于勞動報酬,因此,不能適用拖欠勞動報酬仲裁時效的規定,即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或者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期間為一年。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強制性要求,并且《勞動合同法》已考慮客觀情況給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因此,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強調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積極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則要面對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勞動者在請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時,也應注意一年的勞動仲裁的時效,以免因超過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勞動者要想獲得雙倍工資的,首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而此時就會涉及到怎么計算雙倍工資的問題了。一般情況下,雙倍工資最長只能給付11個月,雖然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二倍的工資”,但是并未明確具體的計算基數。也有人理解為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另一倍,但是由于現實中存在許多勞動者月工資并不標準或并不形成固定不變的工資
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可以嗎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但之前如果從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與勞動者簽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支付最多不超過十一個月的每月雙倍工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補簽的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嗎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需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即便后來進行了補簽,也不能免除其支付兩倍工資的責任,“雙倍工資”和“補簽合同”應是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簽訂合同所需承擔的“同時并列”責任。因此,用人單位與職工補簽合同后,職工也能向用人單位主張超過之日起至合同補簽之日止的兩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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