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半年了還沒有結果
一、勞動仲裁半年沒裁決如何處理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促進委員會對勞動仲裁案件逾期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裁決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勞動爭議的法院管轄地如何確定 1、勞動爭議的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贝藯l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2、對于仲裁的結果,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 若員工起訴,那么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業起訴,那么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雙方都起訴,那么從便于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 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三、勞動仲裁裁決期限有多長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因出現案件處理依據不明確而請示有關機構,或者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司法鑒定結論,公告送達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審理的客觀情形,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中止審理的客觀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勞動仲裁半年沒裁決如何處理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促進委員會對勞動仲裁案件逾期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裁決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勞動仲裁屬地原則
法律分析:一、地域管轄又稱地區管轄,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范圍的標準。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2、特殊地域管轄。指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3、專屬管轄。指法律法規規定某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如在我國境內履行于國(境)外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又如,一些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級別管轄指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一般分為:區(縣)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區內普通勞動爭議;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外商投資企業或本市重大勞動爭議。
三、移送管轄指勞動仲裁委員會件受理的自己無管轄權的或不便于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移送有權或便于審理此案的勞動委員會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報送上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
四、指定管轄指兩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送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由上級部門指定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和單位所在地的定義應理解為: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所以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產生爭議后,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實際工作地點,可就近選擇勞動爭議仲裁委,便利于勞動者維權同時又節省維權成本。
確認勞動關系訴訟管轄地如何確認?
一、 確認勞動關系 訴訟 管轄 地如何確認? 勞動爭議 發生后,大家首先都會想到 申請勞動仲裁 ,但是該向哪個地方的勞動仲裁委申請呢?或者說向哪個地方的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比較有利于已方 訴訟 呢?筆者建議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對照確定: 1、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管轄 這里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單位的注冊地,用人單位的注冊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的,則由經營地管轄; 2、 勞動合同 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 合同履行 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4、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 管轄權 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經審查該勞動仲裁委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應當告之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 (2)經審查該勞動仲裁委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應當告之當事人申請仲裁,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仲裁委,勞動仲裁委仍不受理的,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起訴的,應予受理; 二、開除員工爭議怎么處理 受到開除處分的職工對處分不服,與企業發生爭議,就稱為開除爭議。在判斷現實生活中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開除爭議時,應主要看企業最終處理結果,而不是看其處理的原因。用人單位開除職工的原因、依據多種多樣,有的因職工違反紀律,有的是因職工破壞了企業規章(包括分房規定、計劃生育規定等),有的是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的是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也有的是依據企業規章。 無論用人單位以何種理由、何種依據,也無論理由、依據正確與否,只要是對職工實施了開除處分,就涉及職工最大的勞動權利,職工對開除處分不服而發生爭議,就屬于開除爭議。按照《企業 勞動爭議處理 條例》規定,只要爭議當事人提出 申訴 ,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就應當受理,而不應以開除的原因、依據不當或受理后很難處理作為不予受理的理由。 勞動法 會在各個方面保障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各項權益,如果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出現了 工傷 等意外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工傷賠償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者在支付金額上產生糾紛時,勞動者是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的申請,以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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