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工法律風險
導語: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是一項全新的高端法律服務業務,它與傳統的法律顧問不同,也不是簡單的企業合規性管理。它是通過設置一系列科學的指標體系,運用識別、分析、評估等技術手段,對企業現存的及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進行全面評價診斷,并在此基礎上制定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整體解決方案,幫助企業建立以法律風險管理為核心的全面的、動態的風險管理體系。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重點體現在勞動管理和勞動保障上,從招聘員工開始,簽訂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直至解除勞動合同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國家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嚴格按照法律規范企業行為,嚴格按照法律履行相關程序,就可以大幅度減少勞動糾紛從而成功避免法律風險。企業依法實施勞動管理,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效降低人力資源法律風險,才能從根本上保護企業的勞動權益。
風險點一:招聘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法律風險
企業在招聘員工時,應履行一定程序防止招聘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或者負有履行競業禁止協議義務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按規定,除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外,不允許從事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建立雙重勞動關系。為此,企業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因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護企業的勞動權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勞部發[1995]223號《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六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1)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2)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本條(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企業在招聘員工時,除新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外,一定要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風險點二:被招聘員工違背與原單位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的法律風險
目前,相當多的企業對于一些知識型、技術型和營銷高管人員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禁止條款,用人單位在招收員工時,對這類員工應當進行嚴格審查,準確確認其不負有與原單位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禁止的義務后,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同時,企業對新員工工作中提供的有關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必須進行認真審查。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企業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被侵權的經營者的損失是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潤,并承擔被侵害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因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風險點三:試用期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試用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約定,不得由一方強制約定。
(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三)試用期的具體期限按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確定。
(四)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不得在勞動合同期限外約定試用期,或者對勞動者先試用后簽勞動合同。
(五)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六)用人單位對新招用的職工,在試用期內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七)試用期不得單方延長。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不符合規定,超過規定的試用期時間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規定的試用期以外行使權利,則該權利無效,用人單位就不能利用試用期來保護勞動權益。
針對上述試用期存在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應從以下四方面加以注意,采取相應措施防范法律風險:
(1)解除勞動合同應在試用期滿前辦理
按照勞辦發[1995]16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對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企業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把握好時間界限,一定要在試用期滿前就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辦理好相關手續,否則,便喪失了利用試用期保護勞動權益的'權利。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企業不應出資培訓
按照勞辦發[1995]264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這就明確地告訴企業,若企業在試用期內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培訓,勞動者一旦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企業為其所支付的培訓費不能得到退還,企業將會權益受損。
(3)勞動者在試用期工資不宜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抵擋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底工資標準。試用期滿后,根據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現,確定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4)勞動者在試用期患精神病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辦力字[1992]5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醫療期間問題的復函》和勞辦發[1994]214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復函》規定:勞動者患精神病,在試用期內發現,因其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超過試用期,應當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提前30日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三個月至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企業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風險點四:未訂立培訓協議或約定不明的法律風險
企業要抵御因對員工實施培訓帶來的風險,有效保護勞動權益,應從以下兩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出資培訓應簽訂培訓協議
通過培訓協議這種合同方式確定企業與所培訓員工之間的權利義務,約束員工的行為,培訓協議中要對培訓結束后員工的服務期和員工違反培訓協議應承擔責任做出明確約定,違約責任一定要具體,以此有效地防范出資培訓員工惡意跳槽,損害企業勞動權益的風險。
此外,企業財務上應加強培訓費用管理,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建立培訓檔案,以便為日后的訴訟保全證據,提供證據支持。
(1)勞部發[1995]223號《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勞辦發[1995]264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第三條: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辦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二)從政策層面保障培訓員工待遇
根據培訓員工的實際技術業務能力,合理調整工作崗位和享受薪酬待遇。員工政治地位提高了,經濟收入增加了,員工離職意向就會大大減少,員工培訓的法律風險就會有效降低。
風險點五:競業限制條款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
法律規定競業限制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不支付相應的補償金,將影響該條款的效力,產生法律風險?!秳趧雍贤ā返诙臈l規定,競業禁止最長不得超過2年。競業禁止條款限制的是員工擇業權,企業限制的是勞動者再次就業的范圍,一般包括:地域限制,業務限制和形式限制,如果企業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將使條款無效。
針對以上要求,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時,應規范以下三點:
(1)競業限制條款的主體不能是全體員工,應當限制在了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秘密人員及高級管理人員范圍內。
(2)競業限制條款應明確競業限制的范圍。該范圍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企業的競爭性行業或者競爭性業務范圍;二是企業的業務區域范圍,這兩方面范圍應當有明確限制,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圍任意擴大。
(3)從公平和對等的角度出發,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競業限制的合理補償,以適當彌補勞動者的損失,一般不低于勞動者上一年度總收入的50%。
風險點六:處理勞動關系程序不到位的法律風險。
處理違紀職工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企業不注意收集證據,不遵守法定程序,不講究策略,結果相當部分企業敗訴。因此,處理違紀職工應針對其不同程度的違紀事實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有效化解勞資矛盾。為了避免在程序問題上出現漏洞,化解法律風險,在處理違紀職工時最好采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
根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因職工違紀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履行特別程序,只要證實職工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事實,且用人單位有關于此類違紀規章制度規定,可解除勞動合同,在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方式時,要把握好兩個方面,一是掌握事實證據,例如:曠工職工要有考勤缺勤記錄,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或法律文書等證據;二是要履行送達程序,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后,依法向職工本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同時,企業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解除的理由告知工會組織,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企業從源頭上降低法律風險,預防糾紛的發生,應該從以下四方面規范企業行為,履行相應程序:
(1)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由職工本人簽字。
(2)考勤記錄是企業實施勞動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無論是日清還是月結,都要清楚準確,最后的清結記錄讓本人簽字認可。
(3)由于對有曠工行為的員工給予除名處理必須經過批評教育無效這一法定程序,因此,對曠工職工進行批評教育時,都應有文字記錄,讓員工本人簽字后企業留存,這樣為以后處理員工違紀行為留下證據。
(4)培訓和保密協議、勞動合同解除終止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人力資源部門應在職工本人簽字后,建立專門檔案,由專人負責保管。
上述需要職工本人簽字的若干事項,在具體操作時,有可能遇到職工拒簽或者無法找到本人等情況,對此,企業可采取相應的對策來處理。如果遇到職工本人拒簽時,企業可以約請工會、居民委員會或其他組織包括公證人員到場證明,并當場做好記錄,讓在場人員簽名,以證明職工本人拒簽。如果遇到職工離開企業,無法找到本人,也無成年親屬代簽和地址不詳,郵寄無法送達等時,方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有關文書。
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中,“程序”越來越嚴密,稍不注意就會給工作帶來不良影響。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未征求工會意見,將違反工會法,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對職工給予行政處分,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處理職工,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將行政處理文書送達給當事人,則用人單位“程序”不到位,為此引起的后果由用人單位負責。
風險點七: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風險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企業對員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企業所做勞動貢獻積累的補償,也是因解除勞動合同給員工帶來一定經濟損失的補償,是企業的一項法定義務,除員工有過錯行為外,企業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都應根據員工在企業工作年限的長短,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八條內容如下:(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企業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將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處罰。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風險點八:違背勞動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常常引發糾紛,這種因企業行為不當產生的法律風險具有普遍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即時解除、預告解除和經濟性裁員等。
1.即時解除及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看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一項權利,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糾紛中,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其行為符合上述規定。如要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為此,用人單位就要制定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嚴格規定哪些行為構成違反規章制度,根據不同的行為制定不同的罰則。勞動者會明白自己行為的后果,做到防患于未然。
2.預告解除及法律風險
在符合預告解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預告解除勞動合同: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里不符合法定的通知形式(書面通知)、法定的通知期限(提前30日)、通知的送達等因素,都是法律風險發生的重要成因。
3.經濟性裁員及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照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對經濟性裁員的嚴格條件和程序性規定。用人單位遇有需要經濟性裁員的情況,違反法定程序是與其他兩類解除勞動合同不同的法律風險發生原因之一。而且企業的經濟性裁員往往帶有一定規模性裁員,由此發生的法律風險具有集體訴訟的特點,這種因法律風險的關聯性決定了該法律風險比前兩種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法律風險更為嚴重。
4.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及法律風險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對用人單位作了如下限制,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④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具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此,企業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規避勞動爭議風險。
風險點九:與沒有經營資質的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法律風險
目前,勞務派遣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派遣機構在具體協議內容和工作標準上做法不一,約定不明確,員工的薪酬拖欠嚴重;二是主體選擇不當,發生勞動爭議無法解決。結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無法得到保障。沒有經營資質的勞務派遣機構缺少規范和監督,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十分嚴重。
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從法律層面提高了勞務派遣的資質,規范了勞務派遣的源頭管理?,F實工作中應避免與沒有經營資質的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勞動保障的法律風險及防范。社會保障是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方面,企業應通過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企業員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良性發展。企業通過事前預防,科學管理來有效地解決工資、福利等方面可能發現的問題,保護雙方合法權益。
風險點十: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法律風險
每個地區都規定有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一旦勞動者舉報,企業則面臨補足工資,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和行政處罰等一系列法律風險,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損害勞動者利益,給企業埋下法律風險隱患。
賠償金的計算公式: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合理的調查費用
總之,企業在招聘員工時,一定要查驗勞動者的相關證件和保密競業協議,防止連帶責任發生。
;員工不接受勸退賴著不走
員工不接受勸退賴著不走,上司主動勸退的員工可能是因為下屬某一方面的事情沒有達標,或者是犯了什么錯誤,總之上司不會無緣無故的把你勸退的,下面了解員工不接受勸退賴著不走。
員工不接受勸退賴著不走1首先,公司在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
其次,如果員工拒不接受企業的方案,可以要求員工向勞動站投訴,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司應清楚地告知他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方式和途徑。
再次,如果員工還不能接受公司的建議,并且,派出所拒絕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那么,公司完全可以在向派出所備案的同時,要求保安人員在合理范圍內,把兩名員工請出去,當然,必須注意采取的措施要控制在合理范圍內,不能造成人員傷害,以免擴大事態,激化矛盾。
如果該員工確實是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所以被公司辭退,那公司方面就沒有任何的過錯,對方不走的原因如果是工資發放不到位,領導可以處理一下,如果繼續不離開公司,那么公司可以選擇報警。
一、辭退的員工不肯走怎么辦?
1、用人單位已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應該書面通知勞動者。書面通知后仍然不離開,用人單位可以報警;
2、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但是賴在用人單位不走是違法的。
二、公司辭退員工的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后一定要通知工會。
另外應該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一條規定
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因此,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后,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于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勞動仲裁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
三、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四)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六)給職工辦理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七)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八)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一般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實施這個行為,如果在完成了所有的手續之后還不走的話,那么就會觸犯法律,從而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但用人單位也要確保自己支付了相應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
員工不接受勸退賴著不走2小許是一家公司的事務主管,在公司差不多有了2年多的時刻了,事務能力也是適當的突出,到公司不到1年就成為了公司最年輕的主管。他所帶領的團隊也是整個公司最強的團隊。
可是好景不長,公司所屬的行業隨著社會的開展,整個公司的事務一路下滑,公司已經有2個月都是收支平衡了,公司已經沒有了贏利。所以公司決定進行裁人,削減人力本錢,減輕公司的負擔,第一批裁掉的都是一些事務水平差的職工。
可是第二批都是裁掉的是整個公司里邊薪資水平比較高的人。小許是公司事務的核心人物,可是偏偏薪資也是最高的人,所以老板也想解雇他,可是他究竟是為了公司做出奉獻的人,所以欠好直接開口解雇他。
最終老板找到小許說要把他換個崗位,讓他去處理售后作業,當然薪資水平肯定要下降一大截了,究竟是崗位不同。聽到老板的這話,小許心理很理解,老板是要解雇自己,可是公司之前事務有一半都是小許打下來的。
小許也提出了可以辭去職務,可是必須付出自己20000元的補償。其實小許要補償是因為他知道公司在事務上超出了營業執照上的規模。
老板聽到這話之后也是雷霆大怒,其時兩人就開始吵起來了,老板當場就要解雇小許,而小許好像也不怕被解雇,必需要拿到補償,如果不補償的話,自己是不會走的,在公司一天還必需要付出自己薪酬。
之后小許也是每天準時到公司上班,作業上也是敷衍塞責,并且還給其他的搭檔說一些老板和公司的一些欠好的話,就是在整個公司傳達負能量。
可是老板也有點無賴,如果他告發公司的話,那么整個公司的丟失就大了,過來差不多半個月之后,老板無賴的付出給了小許20000元的補償。這樣小許才從公司辭去職務了,可是他走后留下的職工也都是人心惶惶的。
生命會前行在歷史的脈絡上,沿途拾起一枝一葉,留待回憶,世界的存在會清晰而具體;生命會走進時間的大門,讓夕陽給出記憶的鑰匙。那捆記憶的柴火那么靜靜地躺在地上,等生命去抽取沿途拾來的枝枝葉葉,在夕陽的指尖靜靜回憶。
員工不接受勸退賴著不走3方法/步驟
1、首先,我們要從員工的角度去考慮這個問題。
勸退員工,需要給員工一個公正、公平、客觀的說法,即使哪怕是老板主觀意識上的不喜歡。
如果一個老板或上司沒有明確的、客觀的勸退的說法,那作為HR的我們要為被勸退的`員工去“討這個說法”。
如果是因為辦公室“政治”原因,那我們也要為員工力爭,切不可給員工隨便扣個“四人】幫”、“反動派的帽子”。所以,這就要求每個HR的從業者,在平日工作中要有一顆正義的心之外,我們還有在招聘、員工日常管理中,多做“功課”。在考核中,要客觀的評價每個員工的日常表現和業績。所以,當我們被要求去“勸退”員工時,我們一定要了解清楚,被勸退的原因。正所謂:
“官不畏我嚴,而畏我廉”
“民不求我能,而求我公”
2、人性的至關重要的一點是,他們都是有思想的。
每個處理該問題的HR人,都要保持一顆善良的心。如果一個勸退工作沒做好,這不僅是公司的損失,更是會給員工帶來心理上陰霾。所以,每個HR從業者都要在處理這樣的事件時,保持一個公正的心。
3、鼓勵、表揚每個被勸退的員工
員工被勸退,并不表示他或她就一無是處,恰恰相反,只能說明該員工在某個點上和公司沒達成交集,作為HR的我們,當初把人家招聘進來,相信我們是看到了很多的閃光點的,所以在勸退員工的時候,我們一定要從表揚開始,從肯定人家的工作業績和努力開始。
4、從一個朋友的立場,一個專業的角度,幫助要勸退的員工,去做一個簡單的職業規劃和職業走向分析。
職業規劃是HR從業者必須具備的一項技能,當我們去勸退員工的同時,我們更多的關注點,不應該是為什么被勸退,而更應該的關注點是被勸退員工的未來職業走向,因為員工“走”是一個基本定局的事情,而且走也一定是有原因的,即使因為沒拍好馬屁而被勸退,那也說明該員工“馬屁精”的能力還需鍛煉。
所以我們一定要幫助該員工走好接下來的職業之路。
5、幫助勸退的員工推薦工作。
6、定期和勸退的員工進行電話交流,并在對方需要職業幫助時候,伸出雙手幫一把。
7、幫被勸退的員工處理后公司交接和結算的事情。
作為一個HR工作者,我們要爭取的不單單是一個飯碗,我們更多的是要負起一份責任:不單是對主管,老板和企業的責任,更是對應聘著,辭退勸退者,及離職員工的一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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