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科普-如何應對黑心公司?
勞動法科普--如何應對黑心公司
1、公司不給簽合同從第2個月開始,可以主張雙倍賠償,最多可以賠償11個月雙倍工資(第一年共計拿到23個月的工資)。
2、公司不給交社保入職公司需要繳納社保,試用期也要繳納,如果自己權益受損,可以撥打12333舉報(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熱線)。
3、離職補償①口頭勸退也是辭退,只要辭退就有賠償。但如果簽了離職申請書,屬于個人主動離職,沒有賠償。切記不要隨便簽HR給的離職申請書。
②任何不是員工主動辭職的情況,都能拿到工資報酬+經(jīng)濟補償。一般是N+1的工資(N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1個月的工資)。
③談賠償時若合同只寫了基礎工資,直接去工資卡所在銀行打印工資流水,然后按每月到手的實際工資談賠償。
④員工離職,不需要經(jīng)過公司同意,只需提前30天通知即可(如果公司同意也可以立刻離職)
⑤非因本人原因中斷就業(yè)離職的,可以領取失業(yè)金。
4、年假和調休①工作滿1年后,享有5天年假,年假是國家法定,不是按照入職公司時間算的。
②公司不給帶薪年假,可向勞動監(jiān)察投訴,也可以要求支付3倍工資。
5、加班①法律規(guī)定員工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的,超出時間都算加班。加班工資平時1.5倍、雙休日2倍、法定節(jié)假日3倍。
②考勤記錄是索要加班費的證據(jù)之一,因此最好能備份一份考勤記錄。平時注意保留加班證據(jù),如加班通知、打卡記錄等。
③勞動仲裁自立案之日起45天內結案,拿到錢的速度還是很快的。
6、違約金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公司才可以向員工索要違約金。
①培訓服務期。
②競業(yè)限制。
8、拒發(fā)工資①就算只上一天班,也要發(fā)工資。公司不得以“上班未滿一個月"為由拒發(fā)工資。
②公司拖欠工資超3個月或5000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工資的,數(shù)額累計在3萬元至20元以上,構成犯罪,最高判7年!
9、試用期規(guī)定①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期,僅約定試用期的,直接視為合同期限。
②合同期限簽訂:3個月到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1年到3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③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需說明理由。
④試用期的工資也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⑤續(xù)訂勞動合同,不得再規(guī)定試用期。
10、公司單方面調崗、調離工作地、降薪公司調崗之前需要經(jīng)過員工同意,若員工不同意,可與公司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并由公司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
11、工傷規(guī)定①一般在正常的工作時間范圍內,以及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的傷害算工傷。
②讓朋友或同事幫忙拍照錄像,記錄受傷現(xiàn)場。前往正規(guī)醫(yī)院接受治療,向醫(yī)生描述受傷時間,地點,原因等,醫(yī)生會記錄在病例中,可作為證據(jù)。
12、勞動仲裁①勞動仲裁不難,材料一天時間就能解決,但整個流程時間久,需要做好長期戰(zhàn)線的準備,最好能談判就談判。
②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也就是說,主張雙倍工資(未簽勞動合同)的時效也是一年。那么如果在一家公司工作連續(xù)工作兩年以上,基本就要不到雙倍工資了。
③勞動仲裁自立案之日起45天內結案,拿到錢的速度還是很快的。
公司對員工進行調崗違法嗎?
公司可以強制員工調崗嗎?
員工不同意調崗,公司要求員工待崗,怎么辦?
不同意調崗,只能辭職走人,不能去維權嗎?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個“強制調崗”的案例,詳細地告訴我們”公司強制調崗必須符合一定條件“,”要求員工待崗必須有前提條件“,”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如何維權!“
事情經(jīng)過
小鄭于2019年4月22日入職北京某公司,常駐寧波,負責寧波地區(qū)某項目,擔任項目經(jīng)理一職,負責平臺維護工作。其工資為底薪3,660元,崗位工資2,340元,績效獎金2,000元,合計8,000元。
2020年初,公司決定設立寧波辦事處,并且辦事處只設兩個崗位:
銷售:負責銷售相關培訓項目和技術平臺;
策劃:負責活動策劃和平臺維護。
因為寧波辦事處不再設項目經(jīng)理一職,因此小鄭的崗位也要變動。但是令小鄭意外的是,公司沒有調他去做和之前相同工作內容的策劃崗,而是讓他去做銷售。對此,小鄭表示拒絕調崗。
2020年2月(疫情大爆發(fā)),小鄭的績效考核分為50分,績效考核不達標,意味著小鄭當月的績效獎金為0元。小鄭自入職到2020年1月份,每月績效考核都是滿分,2月份得到這樣的結果自然不服。于是小鄭在3月份向公司總部提出申訴,后經(jīng)公司核定,依舊按原考核結果處理。
3月16日,公司要求小鄭在家待崗,并要求其每天打卡,并前往寧波辦事處接受培訓。工資按寧波最低工資2,010元/月發(fā)放。
5月19日、5月21日,小鄭上班忘記打卡,被公司扣除當日工資,并扣除600元罰款。
小鄭自認為在工作中一直盡心盡力,接受不了一而再、再而三的不公平待遇。他決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衛(wèi)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仲裁
小鄭向勞動仲裁委主張:
1.公司按原月工資8000元標準,向小鄭支付2020年2月至5月工資差額14,580.1元;
2.公司根據(jù)小鄭固定薪資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與公積金或支付30000元整;
勞動仲裁案卷未公開,結果為公司支付小鄭3月至5月工資不足部分8,375.6元,駁回小鄭其它請求。
一審法院
對于仲裁結果,小鄭表示不能接受,又以相同的主張,申請了民事訴訟。(勞動糾紛,必須先仲裁,再申請民事訴訟,不能跳過仲裁。)
在一審法庭上,小鄭表示:
1.自己的各項工資合計為每月8000元,其中浮動的只有2,000元績效部分,且2月份之前,自己的績效都是滿分;
2.2020年2月份,因為疫情原因,公司沒有安排其它工作給自己。自己一直從事學習平臺的維護,且在微信群內都有提交工作日志,但是目前自己已無法登入該群;
3.公司設立寧波辦事處后,有策劃和銷售兩個崗位。策劃崗位的工作內容基本與自己原崗位工作內容一致,公司不安排自己做策劃,卻要求轉為銷售,且轉為銷售后,工資低于目前水平。該要求,自己不接受。;
4.雖然3月16日之后,就被公司通知在家待崗。但是自己每天必須到公司進行上下班打開,要接受公司的培訓,處理一些工作。這已經(jīng)不是待崗了,不應按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工資;
5.公司表面上說“項目經(jīng)理”一職已經(jīng)取消,事實上自己待崗后,又有其他人擔任該崗位;
6.關于5月份兩次未打卡,是自己上班忘記打卡了,當天人在公司上班,而且下班都有打卡。
7.工作期間,公司并未按照實發(fā)8,000元工資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雖然并不影響個人正常享受社保待遇,但在購房或購車時因繳納標準較低而無法辦理貸款手續(xù),故給其造成了相應損失。
對此,公司是這樣抗辯的:
1.小鄭的績效考核是由小鄭的部門經(jīng)理打分的。公司有專門的《績效管理辦法》,小鄭在入職時,接受了相關培訓,并且簽字確認的;
2.小鄭對績效考核不滿意,公司也接受了他的申訴。經(jīng)查發(fā)現(xiàn),當月月初公司要求小鄭進行培訓材料的搜集和推廣,但是小鄭沒有反饋工作成果,所以績效考核不合格;
3.對小鄭的調崗,公司并沒有強制,而是和他協(xié)商。小鄭不接受轉崗,公司又無“項目經(jīng)理”一職,所以只能讓小鄭待崗。既然是待崗,依法公司可以按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工資;
4.因為待崗,并不是待業(yè)。在此期間,公司要對小鄭進行一系列培訓,為保證培訓質量,所以要求小鄭上下班打卡;
5.對于曠工,公司有專門的考勤制度,忘記打卡是可以補卡的。小鄭沒有補卡,所以依據(jù)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對小鄭進行一定的經(jīng)濟處罰;
6.關于社保,公司每月都有按時繳納。
一審法院認為:
1.結合法院查明的事實以及北京某公司的陳述,作為用人單位未就績效考核的標準、依據(jù)以及考核表中每項內容的完成情況進行舉證,結合小鄭之前的績效成績都為滿分。本院對于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2.公司應就小鄭的調崗,說明必要性和合理性。按照公司新的崗位設定,策劃崗顯然與小鄭之前的工作更相符,公司卻將小鄭調整為銷售崗,且薪資結構和標準均與原崗位存在不同。所以小鄭有權拒絕調崗,公司要求小鄭待崗為違法待崗;
3.關于曠工,經(jīng)質詢確認當時公司關閉了補卡功能,加之小鄭有下班打卡。因此不能算曠工,只能視為打卡記錄不完整,5月份工資應正常發(fā)放;
4.因為小鄭能享受正常的社保待遇,且小鄭未就損失向法院提交證據(jù),對于社保補償?shù)恼埱蟛挥柚С帧?br />綜上所述,小鄭2月至5月的工資應按原待遇發(fā)放,績效工資按滿分計算。公司應支付差額14,580.1元。
二審法院
對于這一結果,北京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公司的理由:
1.5月19日和5月21日,小鄭只有下班打卡,不能證明其上班時間在崗,公司認定其曠工并扣除當日工資具有合理性;
2.對小鄭的調崗,是先協(xié)商的。是小鄭不同意調崗,公司才讓小鄭待崗的。小鄭沒有繼續(xù)原崗位工作,不應按原崗位工資支付待崗后的工資;
3.小鄭的績效工資與績效考核相結合,用人單位對績效考核有自主權。一審法院不認可我司的績效考核,認為扣除該績效工資的行為違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審法院認為:
1.公司考核小鄭績效不達標,應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公司沒有就各考核項進行舉證。加之小鄭入職以來一直考核滿分。所以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2月份的績效工資,應按2000元發(fā)放。
2.公司對小鄭調崗,應就調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承擔舉證責任。現(xiàn)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項目經(jīng)理”一職被取消,且策劃崗比銷售崗更接近小鄭原崗位。所以小鄭不同意調崗,公司安排小鄭待崗,并支付最低工資缺乏事實依據(jù)及法律依據(jù)。所以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3-5月份工資。
3.關于打卡,公司在未進一步核實鄭展實際出勤及工作情況的前提下徑行認定其曠工并扣發(fā)工資,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對該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汪Sir有話說
近年來,“對員工調崗”似乎成了一些公司逼員工自己辭職的殺手锏。因為公司辭退員工要給經(jīng)濟補償或者賠償金,而員工自己辭職,公司不用承擔任何用工風險。很多人遇到“調崗”,要么認栽辭職,要么默默接受,有不同意的,直接給一個“待崗”處理。
還有一些網(wǎng)友在我的文章里留言說,“哪有什么經(jīng)濟補償、賠償金的,現(xiàn)在公司都不主動辭退人,直接要員工調崗,不同意就待崗。員工根本耗不起,最后都是我們自己辭職走人,根本賠不到錢。”
作為勞動者,難道我們就這么弱勢嗎?真的沒有地方說理嗎?
引用這個案例,我想告訴大家,公司對員工調崗,不能胡來亂來!公司對員工調崗,必須符合合理性和必要性。
在本案中,如果公司因為組織框架調整,沒有了“項目經(jīng)理”一職,這屬于必要性,可是這家公司并不能為此舉證。另外,將小鄭調到策劃崗,這符合合理性,可是這家公司把小鄭調去做銷售。
所以這次調崗,既不必要,又不合理,小鄭有權不同意。公司要小鄭待崗,是違法的。
所以遇到公司強行調崗,不同意就待崗,我們就要想想,這次調崗有必要嗎?合理嗎?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缺一不可。那種動不動就讓員工待崗的行為,是違法的。而且告上法庭,公司要承擔舉證責任。
此外,在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公司對我們績效考核,要承擔舉證責任。很多公司喜歡在績效中加入人為考評,因為人為考評的可操作性強,可以隨意控制員工的薪酬。雖然這在平時,公司能占很多便宜,但是上了法庭,公司就很難說清,就得承擔不利后果。
寫在最后
被公司調崗或者待崗不要怕,只要公司說不出必要性和合理性,咱就勝券在握。
不接受調崗主動辭職有賠償嗎
不接受調崗主動辭職沒有賠償?shù)摹?br>考慮調崗方案是否合理,而勞動者又是在怎樣的情況下主動離職的。若是因為不同意調崗,而被迫主動離職。只要公司沒有違反合同,且損害合同權利,主動辭職就不會得到經(jīng)濟補償金。
員工不同意調崗可能是因為調崗后的工作環(huán)境、考慮到自己的能力或家人等問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是不能獲得經(jīng)濟補償金的,但員工離職是否能夠獲得經(jīng)濟賠償金,還需要考慮調崗方案是否合理。
1、調崗方案合理,無法得到經(jīng)濟補償金;
2、調崗方案不合理,可能得到經(jīng)濟補償金;
3、員工被迫主動辭職;
4、能獲得經(jīng)濟補償金的情形;
不接受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未經(jīng)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勞動者應該遵守。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調崗應該注意的事項:
1、合理的調崗必須是單位與員工協(xié)商一致,并將變更的內容采取書面形式,雙方簽字;
2、調崗后應當保證勞動者的工資待遇與調崗前基本保持不變;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就變更崗位采取書面形式,但勞動者到調整后的工作崗位工作一個月以上的,則默認勞動者已同意變更工作崗位;
4、變更后的合同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政策,不違反公序良俗;
用人單位不合理調崗的,比如調崗存在侮辱性調崗,調崗后降薪的,勞動者有權利拒絕調崗,要求按原合同內容繼續(xù)履行。如果用人單位調崗具有合理性,且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即使調崗后勞動者的工資出現(xiàn)大幅下降,法院也會認定用人單位的調崗合法有效。
勞動者不接受調崗處理如下:
1、如果符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情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的工資標準,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
單位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以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
2、如果是合理調崗,而員工不同意,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調崗屬于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合同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xié)商一致,勞動者可以在與用人單位簽訂變更的勞動合同時要求調崗的賠償。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更后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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