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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后企業受疫情影響停工停業,勞動合同可以中止嗎(勞動合同的履行 中止 變更和承繼)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10-22 12:26:56

由于疫情原因,要被公司裁員了?

我的公司在上海,已經隔離居家,請問大家有沒有好建議,麻煩幫忙有沒有好意見

一場疫情讓很多工廠停工,商場停業,甚至有很多企業破產,還有很多人因此失去工作,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影響,有職工因疫情原因而被公司辭退了,想知道因疫情公司裁員合法嗎?

一、因疫情公司裁員合法嗎

受到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裁員,但是應當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因疫情停工工資怎么算

因疫情停工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通常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70%-80%,也有個別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三、疫情期間醫生因公被傳染算工傷嗎

醫療防疫和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型肺炎的屬于工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綜上所述,受到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裁員,但是應當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疫情期間勞動關系類政策

   勞動關系類

   1、外地職工春節期間來湖北探親訪友未能回家,按何地休假時間休假?

  答: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湖北省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節期間來湖北探親訪友休假的外地人員),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2、因疫情原因不能到崗,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企業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變更、續簽、解除和終止的法律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3、職工因疫情隔離治療期間如何支付工資?企業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如何支付工資?

  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職工生活費。

   4、企業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能否裁員?能否調整工時制度?

  答: 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與職工協商一致,通過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返還。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時行政許可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5、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加班,或者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如何安排員工休假?

  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假的,應根據《勞動法》規定給予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企業在停工停產期間,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6、疫情防控期間對職工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有何要求?

  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企業要為上班職工配置防護口罩,做好職工食堂、澡堂及工作場所的消毒衛生,安排好疫情防控時期的工作班車。有條件的企業要配備體溫監測設備,一旦發現疑似感染職工,應按規定及時上報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7、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怎么辦?

  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8、延長的2020年春節假期是否屬于休息日?若安排加班能否補休?如何支付加班工資?

  答:《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明確,

  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明確,湖北省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節期間來湖北探親訪友休假的外地人員),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四條,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疫情防控需要,應屬于縮短工作時間而形成的休息日,休息日不能休假的職工應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9、單位不按規定延長春節假期,要求職工提前返工,是否合法?

  答:若單位不屬于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的,就必須根據國務院或地方規定放假。若企業要求提前返工,不符合規定,可以拒絕。

   10、婚喪假與延長假期重疊,婚喪假是否順延?

  答:婚喪假期間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雙休日是否必須順延,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具體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應當順延。

   11、年休假、探親假、醫療期與延長假期重疊,是否順延?

  答:《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第三條規定,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一條第2款規定,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根據上述政策,年休假應當順延,探親假、醫療期不應當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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