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年假的勞動法規定
關于年假的勞動法規定一、勞動法關于年假如何規定
1、勞動法關于年假的規定如下: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勞動者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假為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假為10天;
(3)已滿20年的,年假為15天。
勞動者工作滿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帶薪連續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二、未休年假的補償計算方法有哪些
1、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2、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補休。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產假結束后還可以請年休假嗎
法律主觀: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所以你休了產假是還可以另休年假的,只要符合年假標準的話.
法律客觀: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2020延長春節假期工資怎么算的
相信大家最近知道了公司春節假期延長了,那么,我們的工資要怎么辦呢?其實目前只有上海這里給出了比較明確的計算辦法,具體要怎么計算呢?小編馬上就來給大家整理一些信息吧!
春節假期延長工資信息“延期復工”期間2月3日-2月7日職工在家辦公需要支付加班費嗎?
不需要。
無論是2020年1月26日蘇州市政府率先發布的通告,還是1月27日上海市政府發布的通知可見,涉及的特殊行業職工在2月3日-2月7日期間均是正常出勤上班,并不涉及加班及調休補休;同理,普通行業“延期復工”期間2月3日-2月7日職工在家辦公企業無需支付加班費。?
“延期復工”期間假期可以用帶薪年休假沖抵嗎?
可以。
職工休年休假是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來統籌安排的,單位有年休假安排的自主權,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延期復工”期間用帶薪年休假沖抵實際上企業如此安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既響應政府號召不提前復工,同時不會額外增加企業用工成本,又沒有損害職工利益,兼具公平合理。因此,若企業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不能正常生產,而統一安排員工在此期間休年休假,筆者認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春節假期延長工資怎么計算
關于延遲復工期間工資該怎么計算,目前只有上海市人社局給了具體的解釋:
1.延遲復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于休息日;對于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2.對于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通俗地講,就是兩倍工資;
也就是說:休息的,工資照發;上班的,雙倍工資。
其他省市如廣東暫時未出臺權威解答,但在之前發布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也做了方向性指導:
1.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2.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粵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也就是說:休息的,工資照發,但企業可以用年假沖抵;上班的,沒有明說怎么計算。
綜上,關于延期復工期間工資計算,這里給大家準備了3種方案參考:
1.全額工資且不使用年假或后期補班;
適用于大中型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現金流充足。
2.全額工資但使用年假沖抵,不足者后期補班;
適用于中小型企業,經營狀況尚可,需要后期員工加班追上業務進度。
3.延期復工期間為協商工資;
適用于小微企業,經營狀況較差,抵御風險能力弱,比如期間按當地最低工資或100-150元/天。
大家了解了嗎?這些信息大家一定要了解一下,這樣也知道自己的工資是怎么來的!
疫情休息用年假抵扣合法嗎
合法。用人單位有年休假安排權,強制安排勞動者同意休年休假不違法,用人單位可以統籌安排勞動者年休假,且并不必然需要征的勞動者的同意,能協商一致固然好,休年休假還是要考慮勞動者本人的意愿。
但若勞動者不同意公司的年休假安排,可以向公司書面提出申請不休年休假,不過,人社部在疫情期間發布文件提出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考慮到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安排休年休假還是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1、疫情期間被隔離公司以年假抵扣是不合法的,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等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休假期間,經與職工協商,用人單位可以用職工的年休假等假期相抵工作日。如果職工用完各類假期但是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江蘇省的生活費標準是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利用網上辦公、在家里辦公,視為正常上班,應依法支付工資。在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在家里完成工作任務,職工在家里工作也是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要按照規定支付職工工資。如果職工的工作量沒有減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發放;如果職工工作量不足,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協商在家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
3、職工因疫情防控未復工的,在此期間的工資應按照其正常工作時所能獲得的、相對固定的勞動報酬,但是不包括加班費(用人單位規定的每月定額加班費除外)、各類特殊情況下非固定發放的津貼、補貼或者獎金。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
第二條
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盡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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