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類
1、外地職工春節期間來湖北探親訪友未能回家,按何地休假時間休假?
答: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湖北省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節期間來湖北探親訪友休假的外地人員),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2、因疫情原因不能到崗,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企業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變更、續簽、解除和終止的法律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3、職工因疫情隔離治療期間如何支付工資?企業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如何支付工資?
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職工生活費。
4、企業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能否裁員?能否調整工時制度?
答: 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與職工協商一致,通過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返還。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時行政許可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5、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加班,或者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如何安排員工休假?
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假的,應根據《勞動法》規定給予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企業在停工停產期間,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6、疫情防控期間對職工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有何要求?
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企業要為上班職工配置防護口罩,做好職工食堂、澡堂及工作場所的消毒衛生,安排好疫情防控時期的工作班車。有條件的企業要配備體溫監測設備,一旦發現疑似感染職工,應按規定及時上報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7、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怎么辦?
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8、延長的2020年春節假期是否屬于休息日?若安排加班能否補休?如何支付加班工資?
答:《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明確,
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明確,湖北省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節期間來湖北探親訪友休假的外地人員),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四條,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疫情防控需要,應屬于縮短工作時間而形成的休息日,休息日不能休假的職工應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9、單位不按規定延長春節假期,要求職工提前返工,是否合法?
答:若單位不屬于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的,就必須根據國務院或地方規定放假。若企業要求提前返工,不符合規定,可以拒絕。
10、婚喪假與延長假期重疊,婚喪假是否順延?
答:婚喪假期間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雙休日是否必須順延,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具體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應當順延。
11、年休假、探親假、醫療期與延長假期重疊,是否順延?
答:《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第三條規定,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一條第2款規定,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根據上述政策,年休假應當順延,探親假、醫療期不應當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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