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包括重大的自然災害、重大的社會非正常事件以及政府行為等。
1、重大的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是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干旱、高溫、低溫、寒潮、洪澇、山洪、臺風、龍卷風、火焰龍卷風、冰雹、風雹、霜凍、暴雨、暴雪、凍雨、大霧、大風、結冰、霾、霧霾、地震、海嘯、滑坡、泥石流、浮塵、揚沙、沙塵暴、雷電、雷暴、球狀閃電、火山噴發等。
2、重大的社會非正常事件
這類事件往往指社會異常的、突發的事件,既非自然災害,也不屬于政府行為,如戰爭、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等。
3、政府行為
(1)政府和權力機關關系中采取的行為。如提出法律草案,權力機關選舉的行為。
(2)政府在國際關系中采取的行為。如簽訂條約、對外宣戰媾和等行為。
(3)緊急情況。政府行為不受法院監督和控制,享有司法豁免權,只對權力機關承擔政治責任。當事人由于政府行為受到損害,不能請求賠償。
訂立合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認真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
對交易對手的資格進行審查是防范合同風險的第一道防線。通過主體資格審查,判斷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妥善保管合同相關證明材料
實際操作過程中,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會因種種原因變更合同內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數量、價款、交貨、付款期限等。為避免紛爭,企業應妥善保管對雙方合同具體內容具有證明力的下述資料:與合同簽訂和履行相關的發票、送貨憑證、匯款憑證、驗收記錄、在磋商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資料。
3、完善公章保管、使用制度
企業應完善有關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絕偷蓋盜蓋等可能嚴重危及企業利益的行為。在簽署多頁合同時要加蓋騎縫章并緊鄰合同書最末一行文字簽字蓋章,防止少數缺乏商業道德的客戶采取換頁、添加等方法改變合同內容侵害企業的權益。
4、細化業務人員的簽約授權
企業業務人員對外簽約時需要授權。在有關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合同等文件上應盡可能明確詳細地列舉授權范圍,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業務完成后要盡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合同等文件。
不可抗力事由發生在簽約前怎么辦
【什么是不可抗力?如何準確理解不可抗力?】 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根據這個定義,許多人都把此次的新冠肺炎的疫情看做 “ 不可抗力 ” ,并且以 “ 不可抗力 ” 之名,行故意不履行合同義務之實。 當然,這從中也不乏有的人其實愿意履行合同,但是確實因為各種客觀條件限制而無法履行。 在 2020 年 2 月 10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相關室負責人就疫情防控中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答,也明確提到對于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但是,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具體的而非抽象的、是有明確作用對象的而非泛泛影響的。也就是說,對于不可抗力的理解,存在兩個層面: 一是普遍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事件。該普通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對合同的履行不能,僅僅構成一種可能性的威脅,其屬于事實層面的判斷。可以稱為廣義的 “ 不可抗力 ” 。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其產生和形成不可預見,疫情范圍波及全國,影響大、面積廣,目前未有絕對有效方式予以阻斷病毒傳播和有效救治患者,具有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應當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 二是具體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事由。法律專業人員所指的 “ 不可抗力 ” ,即是如此,該具體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對合同的履行,構成的是現實的、確定性的威脅和障礙,其屬于法律層面的判斷。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本身以及為防控疫情擴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各種限制措施,必然對經濟活動中的合同履行帶來實質的影響。 其在具體某個合同的履行上,形成實質障礙,應當認定為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定免責事由。 因此,法律上談 “ 不可抗力 ” ,一定要兼顧兩個層面。相比而言,它更是針對某個合同而言的不可抗力,而非泛泛和抽象的 “ 不可抗力 ” 。 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在該事件中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了各項管控措施。 在此情況下,參照非典時期頒布的通知: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 “ 非典 ” 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 “ 非典 ” 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不可抗力的規定處理。【企業面對不可抗力事件,在合同管理方面需要做什么準備?】 在出現新冠肺炎疫情,可能構成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要立即采取針對性的行動,進行如下準備工作。 1 、對企業自身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進行全面排查、評估 在新冠肺炎影響之下,除非已完全履行完畢的合同外,對于 正處于履行中的合同、雙方已接觸在簽訂過程中的合同以及合同已有效成立但未屆履行期的合同 ,要進行全面排查、評估,后兩類合同往往容易忽略。 主要排查的內容包括: ( 1 )合同是何時訂立,何時生效? ( 2 )合同履行期限是否近期到期? ( 3 )合同的履行地點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高風險地區、中風險地區還是低風險地區? ( 4 )合同履行方式是否可能因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管控措施而中斷、受到障礙? ( 5 )合同標的物是否可能受到新冠肺炎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 6 )合同中涉及的第三方人員、單位(物流公司、快遞)等是否可能受到新冠肺炎直接或間接影響? ( 7 )合同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公證事項是否可能受到新冠肺炎影響? ( 8 )合同雙方中涉及的合同履行人員是否能準時復工? ( 9 )合同雙方的現金流是否受到影響以及多大程度的影響等情況? ( 10 )合同是否約定了定金罰則? 經過上述排查后,要給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具體評估結果。 對于正處于履行中的合同以及合同已有效成立但未屆履行期的合同,對評估結果進行適當分類,區分完全無法履行、主要義務無法履行、次要義務無法履行、一時不能履行等。 對于還在洽談中的合同,評估延期締約或者取消締約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 2 、立即實施 “ 不可抗力 ” 的兩個附隨義務 在不可抗力發生后,經過評估,需要將公司現有的合同進行分類。 針對完全無法履行的合同、主要義務無法履行的合同,要立即向合同相對方履行如下兩個與不可抗力關聯的法定義務,而針對次要義務無法履行的合同以及洽談中的合同,可稍晚處理:(1)通知義務 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當盡快通知對方當事人,以便對方了解不可抗力的發生、己方遭受的行政管控措施以及由此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標的、范圍、數量等合同履行相關的事實或評估情況,從而利于對方采取措施避免損失。 對于通知的形式,如果合同未有特別約定,則可以采用能夠留存證據的任何方式,比如:電子郵件、短信、微信文字(語音)、傳真、EMS郵寄、電話(并錄音)等方式告知合同相對方。 通知義務一定要及時,如果 “ 未及時 ” 通知對方,且因未及時通知對方導致對方當事人受到不必要的損失的,則不能免除該部分損失的責任,即仍應負賠償責任。(2)證明義務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這里的合理期限可以是連同發送通知時一并發送,也可以在隨后的合理期限內進行:A、證明材料:通常應該是公證機構、政府部門及其他可以證明不可抗力發生的單位出具的書面材料。 比如:履行國際貿易合同中,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文件,也可以是報紙、雜志、電視等媒體有關不可抗力發生情況的報道材料。B、證明材料的性質:用于證明不可抗力作為普遍的事實是否發生,屬于事實性證明行為。 這只是幫助當事人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可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的責任,但不必然構成針對當前合同法定免責事由的不可抗力。該問題需要根據合同約定以及個案具體事實進行認定。 3 、著手進行不可抗力證據材料的保存 不可抗力發生后,企業應當保留相關證據材料,用于向對方證明不可抗力以及在可能的訴訟中向法院遞交,主要的證據包括:(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證據。 特定單位開具的不可抗力證明文件、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的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文件、全國發行的報紙的報道、權威機關發布的視頻等。(2)導致不能實施合同履行行為的證據。 這類證據包括:道路被阻塞、封閉、停車停航等導致當事人不能通行的照片、視頻;醫院就診 / 診斷證明,確診或疑似病人集中收治、集中隔離等禁止當事人行動自由的通知,居家觀察、賓館隔離(街道、小區通知)等限制當事人行動自由的通知,交通檢疫檢查等阻礙當事人按時行動的照片、視頻等,標的物消毒、專門檢測等有礙物品轉運、流通的照片、視頻或通知,等等。(3)導致合同損失以及損失大小的證據。【新冠肺炎疫情下,企業可采取什么處理措施應對合同糾紛?】 在做好上述三項基礎準備工作后,合同雙方(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違約的一方或另一方)要考慮疫情的影響和合同履行的可能性,根據實際情況對合同事務分別采取如下一種或多種處理措施 : 1 、與對方溝通尋求變更合同,甚至終止合同 在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確實不能履行的情況下,雖然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違約責任,但是,雙方沒有履行合同解除程序,合同依然有效。 基于履行帶來的障礙和未解除合同的事實,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與合同相對方進行溝通,協商合同主要條款的變更。 比如,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標的數額、質量等,以將履行期限延后,或者改變履行方式。甚至在某些情況下,終止合同。 2 、根據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履行的情況,考慮實施合同解除行為 不可抗力發生后,正在履行的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的成本過高,企業方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即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可以解除合同。 比如,因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導致合同主要義務無法實際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會違背政府的防控命令或者給疫情防控帶來巨大的破壞,從而不得不停止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同時,因不可抗力發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不承擔違約責任(繼續履行、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等)(即全部免除),或者僅承擔部分部分違約責任(即部分免除,在不可抗力影響所及的范圍內不發生責任)。但是,合同的解除并不能當然解除,需要實施解除行為,即通知合同相對方解除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合同關系后并非一切合同事務均可不予理會。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因此,在解除合同時,應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應當采取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來真正意義上完結合同。 3 、根據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請求繼續履行或者承擔違約責任 雖然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但是,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有深淺之別、對合同履行范圍的作用有寬窄之分,與合同履行期的關系有前后之差,從而導致在是否免責、免全責還是部分責任等問題上出現不同結果: ( 1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未能及時通知守約方,導致守約方損失擴大,則不能產生不可抗力免責效力,守約方可請求違約方就損失擴大部分承擔違約責任; ( 2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僅僅導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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