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如果員工在爭議的曠工日期之后一直未回或未要求回公司上班,而是在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直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而實務中對此則認定為“視為由公司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只需支付一倍的經濟補償金。2、如果員工在爭議的曠工日期后要求回公司上班,并在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提起勞動仲裁,那么在此情況下,一旦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不被認可,將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曠工兩天不算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因此曠工兩天是否會被開除需要看公司的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曠工兩天不算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因此曠工兩天是不可以被開除的。如果你對于勞動糾紛內容并不是太了解,可以找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自己了解。如果您還有什么其他方面的疑問,可以在線咨詢華律網專業律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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