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法定節假日是我們應該享受的一個假期,勞動法是有相關規定的。一、勞動法對法定節假日的規定1、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2、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如何給?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1、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三、國家法定節假日值班如何計算?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本職工作。而值班其并非一個法律概念,也缺乏法律依據。通常認為,值班是指職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負擔一定的非生產性、非本職工作的責任。由此可見,判斷加班與值班的主要依據是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從事本職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通常認為,值班期間勞動者并不直接從事勞動,亦不存在工作任務,其仍然處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但不管值班人員是睡覺還是要巡視,主要是安全與值班時間的一些事務處理。在值班期間假如發生意外應及時處理或告知,否則由于值班人員的失職而讓企業的財與物受到損失的,同樣需要承擔一定責任。應當肯定的是安排勞動者值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報酬。但因值班畢竟不等同與加班,而對于值班費或值班津貼的標準,《勞動法》等相關法規中并無明確規定,應按照用人單位相應的規章制度執行。還有一些部門因為工作性質的原因,會不定時得進行一個工作安排。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按照正常的工資報酬來支付。如果超過工作時長,(勞動者的勞動時間不能超過一天8個小時,一周不能超過超過四十小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相應報酬。
法律客觀: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法定節假日如下:(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相關知識節假日的工資支付計算標準分為不同的情況:(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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