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當地的市長熱線進行舉報。政府通知延遲復工,用人單位不可要求員工提前返崗。用人單位在延遲復工期內,未經許可不得要求勞動者返崗,但可以向勞動者下達適合在家辦公的工作任務。勞動者在延遲復工期內,除遵守國家法律和疫情防控規定外,還應當保持聯絡暢通,聽從用人單位的合理安排,加強業務學習,努力完成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第八十八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法律分析: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當地的市長熱線進行舉報。政府通知延遲復工,用人單位不可要求員工提前返崗。用人單位在延遲復工期內,未經許可不得要求勞動者返崗,但可以向勞動者下達適合在家辦公的工作任務。勞動者在延遲復工期內,除遵守國家法律和疫情防控規定外,還應當保持聯絡暢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分析: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公司在疫情期間復工得到了當地政府的許可,需要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如果公司在疫情期間沒有得到當地政府的許可就復工,要求勞動者正常上班,勞動者可以與公司協商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三)指導規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間,要指導企業全面了解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情況,要求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要指導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落實消毒、通風、清潔等防疫防控要求,配備體溫檢測設備,引導職工嚴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項制度規定,自覺按照科學指引做好自身安全防護,并做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工作。對不愿復工的職工,要指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指導企業依法予以處理。鼓勵企業積極探索穩定勞動關系的途徑和方法,盡量少裁員或不裁員;對采取相應措施后仍需要裁員的企業,要指導企業制定裁員方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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