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不調薪是否屬于違法
企業調崗不調薪的行為是否合法,可以從調整行為是否履行法定程序為依據進行程序性審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與個人建立勞動關系屬要式法律行為,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崗位的約定條款與勞動者的勞動條件、勞動強度、勞動待遇等問題息息相關,是勞動合同中的核心條款,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有重大的影響。調崗、調薪引起的勞動合同變更 通常勞動合同變更事由主要有調崗、調薪。用人單位若與員工協商一致,便可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崗位、勞動報酬進行調整,一般要先與員工協商,但即便如此,雙方并不是能夠總是達成一致,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若要單方面對員工進行調崗變薪,就必須要證明調崗變薪具有合理性。
另外,公司強制調崗不降薪也是不合法的。調崗是對勞動合同中條款的變更。用人單位若調整員工的崗位,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雙方達成協議后,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否則,未經員工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員工工作崗位及工資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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