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在平時工作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常常會因為不可抗拒的因素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但也有勞動者會拒絕這個決定。那么,您認為員工拒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怎么辦嗎?按照相關規定,員工若是拒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其他形式告知相關通知。
在平時工作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常常會因為不可抗拒的因素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但也有勞動者會拒絕這個決定。那么,您認為員工拒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怎么辦嗎?按照相關規定,員工若是拒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其他形式告知相關通知。 用人單位作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送達員工才產生法律效力。 但實踐中,由于員工不認同用人單位的作法,往往對用人單位的解除或終止行為產生抵觸情形,包括不配合辦理交接手續以及不簽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那么,為了避免這個情形出現,用人單位怎樣做才能合法有效呢?一、用人單位應當對員工類型作出基本的判斷,即從解除的原因、事前的溝通、同事的反饋等情形,來判斷這個員工對于解除或終止合同是什么樣的態度,是否存在抵觸情緒。 如果員工對于解除或終止原因能夠理解或接受,心態平和,則可以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讓其簽收,否則可能需要準備其他送達方式。二、如果判斷員工可能拒簽通知時,可以在書面送達通知時,同時準備錄音設備,如果能夠在一些有視頻監控和同步錄音的辦公室則更佳。 在送達通知的時候,應當采取宣讀的形式,以便讓錄音或錄像設備記錄下通知的內容,宣讀完之后再送達給員工。 這樣如果員工拒收,由于已經當場宣讀內容,員工已經知曉了解除或終止決定,其拒絕簽收不影響送達的效力。 經辦人員可以在通知書上如實記錄對方拒收即可,對方對此送達事實如有異議可以提供錄音錄像資料加以佐證。 實踐中,有的單位習慣于找幾個同事來作證,證明送達的事實,并且在送達通知上簽字,這種做法的效力是存在問題的。 在勞動爭議中,如果用人單位的在職員工為用人單位作證,且證言是有利于用人單位的,一般不會作為單獨認定事實的依據。 因為勞動關系具有人身屬性,一般來說在職員工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很難實事求是陳述真實事實,很容易受到用人單位的左右。三、用人單位為確保萬無一失,還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即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員工確認的通訊地址寄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員工本人或成年家屬簽收均視為送達。 綜上所述,在您遇到員工拒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應當盡量別與當事人進行正面的沖突,以免引起不必要額的糾紛問題。用人單位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通知員工,或者進行勸解方式。一份工作的丟失不意味著對自己的否定,勞動者應當理性看待就業問題。
職工拒絕,用人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調動員工工作地點員工拒絕,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 勞動爭議仲裁 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 拖欠勞動者工資 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 履行勞動合同 、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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