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其實非常明確,我們先要知道這些情況。
一、醫療期滿,勞動合同也到期。那么優先適用于“勞動合同到期”來作為判定依據。
二、如果公司不同意續簽,則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也就是N。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三、但公司明確表示同意續簽合同,又非要你本人去,無非是想讓你造成曠工的事實,并以此合法辭退你,并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們應該這樣應對才比較安全。可以通過郵寄的方式,告知公司你愿意續簽,但因為住院沒辦法前往公司,并要求公司通過郵寄的方式把合同寄給你,郵費全部你承擔。如果公司超時不理會或明確表示不同意續簽,那么就按規定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就好。
這種情況,重點就是要注意,不要形成連續曠工的事實,不要讓公司抓住你連續曠工的證據,其他證據注意保管好就行,沒什么大問題。
關于“醫療期滿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咋辦?”我的分析和解答如下:
一、醫療期滿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根據題主的描述,現在醫療期滿后,仍然還住在醫院未有痊愈。公司已通知簽勞動合同,但由于你不能去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提出讓你離職,并通知前往辦理離職手續。在這個層面上,已經構成,是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你去提出離職,辦理離職手續。所以公司做法是不合理,建議題主不要去寫離職申請,辦理離職手續,若是出于你個人原因后續也是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期滿后,公司與員工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關鍵看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能否從事原工作或者從事由原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若不能從事,單位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一個月工資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公司根據你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醫療期間工資支付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綜上分析,HR桔子姐認為,關鍵看題主與公司達成協商,并不是由于你自己主動提出離職,是由于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依法享受到的經濟補償,與公司協商,若是協商不一致,通過合法途徑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您好,我是一名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職場寶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一、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您的問題。
您的問題有四個小問題,分別是:
1、醫療期滿
2、合同到期
3、單位不愿意續簽
4、您想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逐一分析
1、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滿,分兩種情況:
1)醫療期滿, 如果非因工致殘或者有難以治療的疾病,應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 退休、退職 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2) 醫療期滿但是未痊愈 的,被解除勞動關系,可以向單位請求經濟補償。
2、醫療期與勞動合同解除/終止
1)《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固定的醫療期內的,單位不得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或經濟性裁員。但是您的醫療期已經滿了,不屬于這個情形。
2)《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延續至對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而您恰恰是醫療期滿、合同期滿。
3、經濟補償與您的權益
勞動合同到期、醫療期滿后,單位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但是需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基數 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您的月均工資;
經濟補償的系數 是:您的在職年限。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一=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半年的,支付0.5個月工資。
月工資高于當地社平三倍的,按三倍計算。
最長補償年限不超過12年。
4、身體最重要。多多保養身體喲~
我是一名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職場寶媽,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您。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員工的醫療期已滿,員工仍在住院治療,這個時候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終止。
2.公司通知你去續訂勞動合同,你沒法去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合同,是想適用“公司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提出續訂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規定,在此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的,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基于你的實際情況,你臥病在床無法去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適用上述情形,需要仲裁或者法院來認定。
3.建議你通過電子形式(如微信、短信、電子郵件)或者發函給公司,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是自己臥病在床,無法行動,希望公司HR到醫院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樣,公司的計劃就落空。
4.如公司通知你終止勞動合同并要求你辦理離職手續的,你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醫療期滿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咋辦?
這個問題,我是這樣分析的:
醫療期滿合同到期,病人還在住院,單位通知簽合同,但病人又無法去簽合同。這種情況建議與單位友好協商,因為如果病人無法去簽合同,也同樣無法前往單位辦理離職手續。應該協商可否把簽訂合同的過程錄制一個小視頻發給單位,或者請單位HR過來幫忙簽訂一下合同等。
如果協商不成,同時不存在限制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那么單位是有可能不續簽勞動合同的。
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合法的但不一定合情。如果勞動者確實無法接受單位的工作安排,單位就會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所以,還是建議勞動者與單位協商,遇到慷慨的雇主,會多爭取到一些經濟利益。
這個問題的法條是這樣規定的: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的同時勞動合同也到期,單位是有可能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除非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 健康 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說正常情況下,單位在勞動者醫療期滿后,會安排勞動者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但是在勞動者不同意工作安排的情況下,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對于勞動合同來說,勞動合同到期的話,他需要根據相關的要求來續訂或者是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對于解除勞動合同來說是需要滿足解除的條件,如果不滿足相應的條件,那么很有可能涉嫌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疫情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能否終止
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通常情況下遇到這樣的問題用人單位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順延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在疫情期間治療或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企業也不能直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而是應該順延至員工醫療期、隔離期或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結束的時間。
在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在正當的相關理由可以證明違反公司制度,或在工作中有重要過失的,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經雙方確認后簽定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二、勞動合同期限必要性有哪些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系,各自要依據自己的勞動行為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為永恒不變的關系,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勞動關系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系多久,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于不確定狀態,不利于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為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定。7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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