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做好防范工作,不符合上班條件要求強行上班,可以考慮向當地政府、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進行舉報投訴,要求監督企業改正錯誤。
相關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疫情期間的防護措施
1、盡量減少外出活動,避免去疾病正在流行的地區、減少春節期間走親訪友聚餐、減少到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活動。
2、建議外出佩戴口罩,減少接觸公共場所的公共物品和部位,隨時用洗手液洗手。
3、主動做好個人與家庭成員的健康監測,出現發熱、咳嗽、乏力等癥狀,應主動戴上口罩及時就近就醫。
4、居室勤開窗,經常通風,保持良好衛生和健康習慣。
5、不信謠、不造謠,發布和傳播信息以正規媒體為準。
6、請務必嚴格執行“每日報告”制度。
7、請務必保持通訊暢通。
總結
如果去過疫區或者接觸過感染患者,一定要隔離14天,在隔離期內要密切觀察是否有癥狀出現,并且要做核酸檢測試驗。如果在14天內并沒有癥狀出現,并且核酸檢測試驗為陰性,才可以解除隔離。因為對于潛伏期內的患者,即便沒有癥狀,也會有很強的傳染性,所以要進行隔離觀察。
對于在家中出現發熱,并且懷疑自己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人,或者有流行病學史的人,一定要積極主動的上報社區,通過隔離的方式護送到指定的醫院,排查是否有冠狀病毒感染的情況。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生病在法定醫療期內的,原勞動合同應當續延(不是續簽)至法定醫療期滿為止,然后再看勞動者是否還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還有其他情形,那么原勞動合同還要續延至該情形消失時為止,然后雙方再確定是否續簽。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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