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疫情被隔離不能上班有什么補償
因為疫情防控導致不能上班的,需要分情況來看,如果是政府的政策明確要求隔離不能上班的則公司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發放工資。根據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居家隔離期間工資的標準是啥?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疫情隔離期不能返崗上班被單位解雇,這樣去維權,法院判賠償9萬
當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在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將構成違法解除,單位將要支付經濟賠償金。近些年因疫情發生,單位調整經營取消業務崗位,且我們員工有的處于隔離期間,單位因員工不能返崗上班,且業務縮減,于是單位就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單位這樣做合法嗎?今天我們以一個真實案例,為大家分享這方面的常識,讓我們從中有所幫助。也就是第10章《疫情隔離期不能返崗上班被單位解雇,這樣去維權,法院判賠償9萬》。
綜上所述需要分情況來看,如果是政府的政策明確要求隔離不能上班的則公司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發放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因病隔離工資怎么發放
隔離治療期間員工工資怎么發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企業應當視同職工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2、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 3、凡是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4、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政府專門針對這一新型傳染疫情做出了專門的規定,對于因為該傳染病而被隔離治療的員工企業應當正常的發放員工工資, 而如果遇到企業沒有按照要求正常發放工資的建議可以選擇聯系律師處理,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其他問題# 點擊這兒 #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律師#
隔離期間公司辭退咋辦
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這類人員包括: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被依法隔離者或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地區的勞動者。受疫情影響企業與招用的勞動者不能依法及時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可通過協商合理順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對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也不得因此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員工因為國家疫情管控需要,在家隔離,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未正常上班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辭退員工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如果出現拖欠克扣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網上舉報投訴平臺等渠道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擴展資料:辭退正式員工的法律流程?
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6)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7)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8)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1條,但對于特殊人員,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隔離員工怎么處理
有三類人員在三種情形下,需要進行帶薪處理。 第一,對方本身是新冠肺炎的一個感染者; 第二,對方是疑似病人; 第三,對方為密切接觸者。 這三類人員,他在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時候,擁有三項權利。 第一,員工不能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員工在居家隔離期間或醫院隔離期間有進行辦公,他的全額工資需發放。 但是如果是說員工隔離期間,因為沒有設備,或是身體不允許,導致沒有進行工作。那么單位有兩種選擇: 1、給員工安排年休假,正常發放工資。 2、 只發固定部分工資,剔除績效、餐補、房補、交通補等一系列補貼。 第二,在這期間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41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是非員工過失情形。 比如員工處于醫療期,不能從事原工作。企業則不能使用這個這個法條去解讀。 此外企業不能因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進行辭退。 同時也不得利用勞動合同法第41條經濟性裁員進行辭退員工。 總的來說,除非你協商一致,只要是員工沒犯錯誤,單位則不能夠單方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勞動合同也不能夠進行終止,需順延到情形消失。 情形消失,指隔離治療期期間已經完畢,或者是醫學觀察期結束,或者說政府采取一些個其它的緊急措施已經結束。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才能夠終止勞動合同。 風險提示: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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