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的有效期是多久
調解書的有效期是永久有效,但是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是不得超過兩年,申請人在提出進行強制執行的申請后六個月之內法院應該采取強制的執行,否則的話申請人可以向上級的法院申請進行執行。上一級的人民法院經過審查以后,可以責令原來的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內進行執行或者決定由本院執行。
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
調解書和判決書的區別,具體如下:
1、適用的條件不同。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當事人自愿、合法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而予以認可時適用的法律文書。民事判決書則是人民法院對案件經過審理,就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時適用的法律文書。
2、體現的意志不同。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對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的確認,著重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民事判決書主要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國家審判的權力。
3、反映的內容及其文書格式不同。民事調解書的格式較為簡單;內容扼要;民事判決書的格式較為復雜、且內容詳實。
4、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審民事判決書在送達當事人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超過了法定的上訴期限,當事人不上訴的,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協議有效期
勞動仲裁協議有效期為一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一般為1年。具體來說,當事人在簽訂勞動仲裁協議時,可以約定協議的有效期限,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年。
如果勞動仲裁協議的有效期限已經屆滿,但是當事人在勞動爭議發生后仍然未能達成協議,可以重新簽訂勞動仲裁協議。此時,重新簽訂的勞動仲裁協議的有效期限仍然不得超過1年。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如下: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協議的有效期限并不影響勞動者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的權利。即使勞動仲裁協議已經過期,勞動者仍然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要求解決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調解書的有效期
你好,調解書的有效期是永久有效,但是執行期限是兩年。 《 民事訴訟法 ·》 第八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 訴訟 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經過法院主持調解書簽字后,該調解書就已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無需所謂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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