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法辭退勞動者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前提是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辭退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做出的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有時用人單位會為了自己利益而辭退勞動者,這時勞動者就應該了解關于勞動法辭退補償的知識,適當的維護自己的利益。
《勞動法》沒有規定辭退員工的賠償,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有過錯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來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的工資計算。如果公司是違法辭退員工的,則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在發現勞動者不滿足單位要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用人單位違法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一、根據勞動法規定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1、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再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雇員工的條件和程序都相對簡單,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經證實后,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給予經濟補償。但是,用人單位仍須遵守以下幾個條件,而不是任意解除:
(1)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用人單位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辭退員工。對證據的充分性,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做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2)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或者錄用標準應當事先告知勞動者,且該標準應當是有明確內容的,比如有數量、質量、標準等詳細內容。
(3)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在試用期內。勞動部《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規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員工被辭退的話,如果是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辭退,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勸退員工是否需要補償要看員工是否存在過錯:
1、如果員工沒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者違法情形的話,公司勸退員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雙倍補償,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2、如果員工有違反勞動合同規定,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勸退能拿到多少賠償
1、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單位的勸退而單位非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如果勞動者同意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則勞動者可以要求;
2、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
1、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2、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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