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賠償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競業禁止協議的補償金,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確定,雙方沒有簽訂競業禁止補償協議的,按勞動合同終止前的12個月職工平均工資的30%賠償,但該金額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勞動者領取補償金后,需得依法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時間內,不得在生產類似產品、或在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
一.競業禁止常見問題
(一)未事先約定經濟補償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 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述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下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勞動者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權利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權利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競業限制義務的繼續履行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 競業禁止是什么意思
1、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回避、競業避讓,是用人單位對員工采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秘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
2、是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限制并禁止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業務競爭單位,限制并禁止員工在離職后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自行建立與本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三.競業禁止包括哪些種類
1、競業禁止可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法定競業禁止由法律明文規定,約定競業禁止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這是競業禁止的基本分類。從目前法律實踐看,中國即采用此種分類方法;
2、競業禁止又可分為同業競業禁止與兼業競業禁止。前者是禁止義務人直接從事與權利人營業相同或營業相近似的競業行為;后者是禁止義務人兼任其他與權利人營業相近似的競業行為。競業禁止義務人兼任其他與權利人權利相關公司、企業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合伙事業的合伙人,也會影響原公司、企業的利益。
3、競業禁止又可分為廣義的競業禁止與狹義的競業禁止。廣義的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如禁止非權利人之外的人員使用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因這一專用權本身已由法律強制規范,不屬于競業禁止的范圍);而狹義的競業禁止是對與權利人有特殊關系的義務相對人的競業行為予以限制。
4、競業禁止又可分為雇主與雇員之間的競業禁止和一般民事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競業禁止。雇主和雇員的競業禁止關系通常建立在已有的勞動關系上,雇主為保護自己的商業利益或其他秘密,或根據法律或與雇員簽訂協議,要求雇員遵守法定或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一般的民事合同的競業禁止義務主要由合同當事人設定,它更多地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由合同當事人通過約定,限制合同義務方不得從事與權利方相競業的活動,以保護權利方的利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簽了競業協議離職就會每個月給錢嗎
一、競業限制協議每個月應該給補償嗎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后,按競業限制約定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約定每月支付的,每個月支付。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違反競業限制有哪些責任 1、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單位支付了部分補償金后不再繼續支付的,勞動者可進行催告,如用人單位仍不支付, 可以免除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且已支付補償金不予返還。 2、如果勞動者僅違反競業限制并未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離開競業崗位,并返還已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剩余期限的補償金也不再支付。 3、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并對原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原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加上調查費用。 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后,按競業限制約定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約定每月支付的,每個月支付。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進行咨詢,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競業協議有補償金嗎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為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我國制定了關于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后從業于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創建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根據競業禁止的規定,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競業禁止期間將不能利用自己比較占優勢的從業技術進行勞動,從而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顯然,競業禁止這種對勞動權利的限制,必將導致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期間收入的大幅降低,造成生活質量的下降。為保障勞動者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質量,競業禁止應當遵守公平原則。
、簽競業限制協議要注意什么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行生產與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賠償。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在簽訂競業限制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明確競業限制對象
競業限制的對象不是全體員工,競業限制的對象必須是企業中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者就業權利的限制,故勞動者在簽訂協議前要明確是否有簽約義務,否則可以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維護自己的勞動權利。
2、明確競業限制的范圍
競業限制的范圍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擇業限制范圍。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明確競業限制的地域
競業限制的范地域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地域的限制。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4、明確競業限制年限
我國勞動合同規定,競業限制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這就意味著上述特定的競業限制協議的年限不的超過兩年,否則超過的期限無效。
5、明確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標準
由于競業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勞動的權利,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企業必須給員工相應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做了約定,但對補償金的數額并沒有具體規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就某些商業機密而言,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是無可厚非的。但即便是這樣,也只能與接觸到該商業機密的員工簽訂,并且要給予相應的補償。如果您遇到單位與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卻不給補償的情況時,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爭取應屬于您的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都有補償金嗎
法律主觀:
競業限制協議類似一個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權利與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的,那么另一方可以不履行,可以視為同時抗辯權。一、競業限制必須給補償金嗎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用人單位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二、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1、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屬于約定內容。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2、在支付時間上法定。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3、對支付標準無約定的,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裁量確定。對經濟補償金支付形式無約定的,支付形式為一次性支付。如果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以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來確定最終支付數額。這種情況下的支付形式則明確為一次性支付。三、怎么規避競業協議1、不妨,先評估自己的職位,是否有“資格”被競業。你在就職的時候,很多企業會讓你簽訂此協議,不過,并不代表一定生效,具體生效與否,是在員工離職時由公司決定。2、一般情況下,職級越高的人離職,越容易被執行競業。換句話說,普通員工該干嘛干嘛,沒有接觸到核心機密,自然,也不必承擔其中的責任。3、競業期間補償金額總是,競業后意味著找工作多了一道限制,而待業期間失去了收入來源,大多技術人需要依靠補償金來還房貸、車貸以及生活支出。這于個企業來說,個人來說,都是一種保護。4、競業期間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那么競業限制條款失效。自己的事,要認真對待,不要想當然。5、在簽訂時,要認真看清條款。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不能超過兩年。技術人在簽署的時候最好確認一下。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對于單位的高管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用人單位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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