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續簽勞動合同要賠償雙倍工資嗎
一、未續簽勞動合同要賠償雙倍工資嗎
1、如果未續簽勞動合同能要雙倍工資。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滿一個月不滿一年仍舊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勞動者還繼續在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何計算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應當按照平時所實際獲得的工資乘以2來進行計算。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么計算二倍工資截至時間至滿一年的前一日。
二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項目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
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有什么不同?
合同到期n加1的賠償,是屬于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后,未提前一個月時間通知勞動者而解除合同的,這時不僅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還需要多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合同到期,公司應提前30天通知不續簽,則按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標準:若未提前通知,則按N1的標準。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扣除社保、公積金。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涉及合同到期后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賠償,是基于實際的經濟補償金情況而定的,對于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顯然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但涉及到勞動者因違法行為,或者違反了用人單位的工作紀律被辭退是不需要賠償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版: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權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按勞動法怎么賠償
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按勞動法賠償如下:
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是否需要進行賠償,具體要分為兩種情況來看:如果是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員工選擇不續簽,則需要了解具體不愿意續簽的原因,一般有兩種情況:
1、如果用人單位繼續維持、或提高原有勞動條件的,員工不愿意續簽,則無需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經濟補償一般按照員工在所在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中每滿1年需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則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0.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違約的處理方法:
1、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2、只要存在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非違約方就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義務;
3、要求對方付違約金,不管是否發生損害,只要有明確約定,違約方就應當支付違約金;
4、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5、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6、要求違約方賠償自己的損失。
綜上所述,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補償有對員工進行賠償,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員工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拒絕需要對員工進行賠償,按照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員工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需要滿足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到期違約的處理方法有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只要存在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非違約方就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義務;要求對方付違約金,不管是否發生損害,只要有明確約定,違約方就應當支付違約金;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n+1?
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情況,具體如下:
1、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即N;
2、第二次以上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的,屬于違法終止,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即2N。1是在用人單位合同未到期而解除合同時,且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時,而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如果是合同到期不續簽則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規定: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單合同到期不續分2種情況,第一次合同不續簽,補償N,2次及以上的,需要單位向勞動者補償2N。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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