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公司與
并非單位與員工的關系,雙方不是勞動合同關系。雙方簽訂,而不是勞動合同。
2、保險公司與從法律上來說,是代理關系
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然后從保險公司獲得傭金,雙方從法律上來說平等的關系。
3、在實際生活中,人受保險公司日常管理,要參加保險公司的各種培訓等,類似于單位與員工的關系。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事實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實現勞動過程中依據勞動法律規范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關系。保險代理制度是民事代理制度的一種,是指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委托合同或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以保險人的名義,代理保險義務,并向保險人收取報酬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人之間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合同。
勞動關系與保險代理關系在法律特征上存在以下區別:
一、從主體上看,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勞動者主要是以職工身份從事勞動,除特殊部門和特殊崗位外,一般不作資質限制,勞動者屬于單位編制內職工。保險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從事業務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考核和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方能取得代理資格,不屬于保險公司職工編制之列。《保險法》127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并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代理業務的許可證或資格證書。第一百三十五條又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設立本公司保險代理人登記簿。可見,保險公司對保險代辦員實施登記簿管理,保險代理人依法不屬于保險公司的在職編制人員。
二、從依據的法律上看,勞動合同是根據《勞動法》和其他有關勞動法規而簽訂的,權利義務集中于勞動的付出(獲取)和工資、福利待遇的獲得(支出);在違約責任方面,規定的是獲得(解除)勞動的權力或賠償相關對應的損失;在合同爭議處理上,明確規定需到本企業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訴。保險代理合同是依據《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簽訂的,在違約責任方面,規定的也只是一方給予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應為對方承擔經濟損失責任;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時,可直接到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三、從取得報酬的方式上看,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勞動,完成了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單位的經營成果如何,勞動者都應享受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保險代理人的勞動報酬是按所收取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續費(傭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決于自己完成的保費數額,即使代理人的業務下滑,保險公司也無權降低代理手續費的支付標準,即不能取得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克扣工資或獎金的權利。
四、從管理方式上看,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同一單位盡管每個勞動者的職責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時間、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都是相同的,工作中需要互相配合、協作,其管理是有章可尋的。保險代理人拓展業務實行單兵作戰的形式,代理人可自由掌握工作時間,保險公司唯一能夠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業績,即收取保費的數額。盡管各家保險公司強調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實行早會制、夕會制,強化業務培訓,實行團隊編制等等,但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規范的管理模式。
五、從參考要素上來看,我國稅收政策對此從側面也有所反映。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103號文件《關于個人提供非商品形態推銷代理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代理人需征收營業稅,這與受勞動法調整的企業職工僅限于征收超標部分個人所得稅是完全不同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相關推薦: